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认定办法》意见建议的通告
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
示范区认定办法》意见建议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发〔2021〕21号)精神,加快我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创建,黑龙江省商务厅起草《黑龙江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认定办法》,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公众如有意见建议,可发送至电子邮箱51901176@qq.com。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
附件:黑龙江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认定办法
黑龙江省商务厅
2024年9月6日
附件
黑龙江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
示范区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发〔2021〕21号)精神,发挥各地区的区位、产业和贸易条件优势,加快我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进口示范区)创建,推动产业和消费升级,特制订省级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认定办法。
一、开展省级进口示范区认定工作的背景
进口示范区是国家为发挥政策优势,鼓励创新监管制度、服务功能和交易模式等,具有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的进口贸易集散地和创新平台,是我国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进口示范区有两大功能定位,一是“贸易促进”,即促进口、促产业、促消费;二是“贸易创新”,即政策创新、服务创新、模式创新。
通过探索政策、制度等方面的创新,搭建扩大高质量产品进口规模、增加高质量新产品进口的平台,培育一批监管制度创新、服务功能齐全、交易模式灵活的进口示范区,推动进口规模稳步扩大、结构不断优化,带动相关产业提质增效、消费水平明显提升,对构建新发展格局、助推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二、认定范围和申报条件
(一)认定数量。本次全省认定3家左右建设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健全、进口规模稳步扩大、结构不断优化、服务更趋完善的进口示范区为省级进口示范区。
(二)申报对象。市(地)、县(区)政府为创建省级进口示范区申请主体的,由市(地)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省商务厅;以开发区(园区)、综合保税区等为申请主体的,由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后上报省商务厅。
(三)申报条件。创建省级进口示范区,要在以下方面发挥示范效应:
1.管理体制创新。加强进口规划、设施建设、政策引导,建立多部门协同进口促进工作机制,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创新通关、查验、检验检疫等监管制度,提高进口监管效率和便利化水平。
2.主体培育创新。创新进口主体引进机制和扶持政策,发挥特色优势,培育重点进口平台和企业,形成面向东北、辐射全国的进口商品集散地。
3.进口业态创新。发展跨境电商进口、保税进口、国际转口、保税维修等进口贸易新业态,以及线下线上融合的新模式,培育新的增长点。
4.金融保险创新。积极探索进口金融保险业务新产品,有序推进进口贴息、进口信贷、进口专项支持、进口贸易融资、进口风险管理、跨境人民币结算。
5.公共服务创新。加强信息服务、技术研发、检验检疫认证、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宣传推广等服务,发挥基础设施、仓储物流、融资、信保、营销等供应链服务对进口的促进作用。
三、申报材料
省级进口示范区认定申报材料应使用普通A4纸打印,独立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随附电子版(光盘)一份,一并上报省商务厅。
(一)市(地)商务主管部门省级进口示范区认定申请文件。
(二)进口示范区申请主体管理机构向市(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
(三)创建进口示范区的工作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
1.政府重视进口情况。包括制定进口发展规划,出台扩大进口、优化进口环境的政策措施等。
2.基础条件和发展潜力。包括进口发展情况,基础设施条件及仓储物流等配套设施情况。
3.进口主体集聚情况。包括进口龙头企业的数量和进口业务发展情况。
4.进口商品分销情况。包括进口商品目标市场、进口和国内流通业务的整合情况、售后服务网络布局等。
5.进口平台建设情况。包括进口交易平台、进口展贸平台、进口供应链平台、进口促进服务平台的数量和建设情况。
(四)进口示范区的促进、创新举措。包括具有区位特色的措施和成效,并附上有关文件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认定程序和要求
省级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认定工作依照“市(地)上报、专家评审、复核、公示、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市(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省级进口示范区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并将通过初核的申报材料报送省商务厅。
(二)省商务厅收到材料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视情进行实地考核。评审工作完成后,专家评审组向省商务厅提交评审报告。
(三)省商务厅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将拟认定的进口示范区名单在省商务厅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进口示范区,认定为“黑龙江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
五、政策与管理
(一)省商务厅负责对省级进口示范区建设进行认定、考核、管理和指导。原则上从省级进口示范区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
(二)省商务厅对省级进口示范区实行年度评价,每年进行考核。未通过考核的,取消省级进口示范区名称。
(三)省商务厅将对省级和国家进口示范区优先予以改革试点和政策支持。一是授予省级进口示范区“黑龙江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牌匾;二是对示范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资金支持;三是支持示范区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加进博会、消博会等境内外线上线下展会给予资金支持;四是支持示范区创新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与基地企业对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四)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示范区创建和管理,配合省商务厅做好省级进口示范区认定和争创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相关工作。
省级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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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设定分值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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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15分) |
建立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工作机制 |
10 |
政府建立得10分,部门建立分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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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以进口为主要方向的贸易综合服务平台、供应链管理平台、展示中心、专业市场、电子商务等公共服务平台 |
5 |
已建立1个,得1分;2个,得2分;3个以上,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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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定位 (5分) |
进口领域、产业发展定位 |
5 |
有明确定位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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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基础(50分) |
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数量(家) |
5 |
1-5家得分1分,6-10家,得分2分,11-20家得分3分,21家以上得分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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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规划建设 |
5 |
有示范区整体规划方案,四至明确且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得5分;有示范区整体规划方案,但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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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工业总产值(亿元) |
5 |
1-5亿元(含5亿元)得1分,5-10亿元(含10亿元)得3分,10亿元以上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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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及2024年上半年进口额(亿元) |
5 |
进口额0-10亿元得2分,10亿元以上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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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及2024年上半年进口增速(%) |
5 |
增速0-8%得2分,8%以上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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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及2024年上半年高新技术产品进口额(万元) |
5 |
每1000万元得1分,最高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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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及2024年上半年资源能源品进口额(万元) |
5 |
每1000万元得1分,最高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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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及2024年上半年跨境电商进口额(万元) |
5 |
每1000万元得1分,最高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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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仓储、展示、分拨、物流、派送、运输、货代等 |
5 |
1-3个得2分,4个以上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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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通关、检验检疫等 |
5 |
设施齐全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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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政策(15分) |
促进口政策措施 |
5 |
有促进进口政策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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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产业政策措施 |
5 |
有促进产业发展政策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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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消费政策措施 |
5 |
有促进消费政策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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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措施(15分) |
政策创新 |
5 |
有政策方面创新措施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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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创新 |
5 |
有服务创新措施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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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创新 |
5 |
有模式方面创新措施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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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分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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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 示范区认定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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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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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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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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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工作机制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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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以进口为主要方向的贸易综合服务平台、供应链管理平台、展示中心、专业市场、电子商务等公共服务平台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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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领域、产业发展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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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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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示范区规划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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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工业总产值(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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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及2024年上半年进口额(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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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及2024年上半年进口增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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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及2024年上半年高新技术产品进口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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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及2024年上半年资源能源品进口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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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及2024年上半年跨境电商进口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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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仓储、展示、分拨、物流、派送、运输、货代等配套设施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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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通关、检验检疫等是否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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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口政策措施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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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产业政策措施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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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消费政策措施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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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创新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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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创新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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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创新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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