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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告

日期:2024-10-09 10:57 来源:黑龙江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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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通告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社会公众: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健全完善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监督机制,我厅起草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24年102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黑龙江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邮寄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173号,邮政编码:15004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2095344604@qq.com。

人: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

联系电话:0451-82631301  13352502083

  

                               黑龙江省商务厅

                              2024年109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战略部署以及全省勤廉龙江建设大会安排部署,强化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依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制定,适用黑龙江省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由省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机电办”)负责

第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应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中国国际招标网注册并如实填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注册登记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专职从业人员名单》。招标代理机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相关信息变更后30日内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修改相关信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专职从业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在每年1月将变更后的人员名单及相关补充证明材料报送省机电办。招标代理机构对所填写的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存在不实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省机电办提出,经核实后,对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确实存在不实的,由省机电办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招标专业人员,代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负责人应当由招标专业人员担任。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应为与本机构依法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应当熟练掌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协助招标人及时对异议作出答复。在省机电办处理投诉期间,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省机电办要求积极予以配合。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招标投标情况及相关数据上传中国国际招标网,妥善保存招标投标相关资料,招标结束后以电子扫描件或纸质件形式,及时向省机电办报送招标投标相关材料,对评标情况和资料严格保密。

第八条 省机电办对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1.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2.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3.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4.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5.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

6.在进行招标代理机构注册登记时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7.无故废弃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的;

8.不按照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材料或者向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

9.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标投标情况及其相关数据上传中国国际招标网,或者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发布、公示或存档的内容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相应书面内容存在实质性不符的;

10.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或者在投诉处理的过程中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予以配合的;

11.因招标代理机构的过失,投诉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中标无效的;

12.不按照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擅自变更中标结果的;

13.未按规定及时主动办理注册信息变更的;

14.中国国际招标网注册失效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被暂停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继续开展新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

15.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未在招标网注册的;

16.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行为。

对存在本条第1款至第12款行为,或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行为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罚。对存在本条第13款至第15款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存在本条第1款至第4款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并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公布。

第九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省机电办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问题线索征集专栏,广泛收集举报线索并开展核查,按照问题性质、情节、后果、影响等因素,区别对待,依规处理。对违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的,依规予以处罚。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公安机关处理,严肃惩处违法乱纪人员和贪污腐败分子。

第十条建立招标代理机构退出机制,对不及时更新机构信息、人员信息等信息的,督促更新信息;对拒不更新信息的,函商中国国际招标网终止其招标代理资格。

责任编辑:郑玺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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