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新增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新增限上批零住餐
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2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促消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商联发〔2024〕43号)要求,加快培育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巩固全省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态势,我厅牵头起草了《黑龙江省新增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如有意见建议,可发送至电子邮箱hljswtsczxc@163.com。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21日。
附件:黑龙江省新增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商务厅
2025年1月15日
附件
黑龙江省新增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2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促消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商联发〔2024〕43号)要求,加快培育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巩固全省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态势,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奖励对象
2024-2026年新入统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业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且纳入统计部门限额以上统计库。主营业务收入以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第二条 奖补标准
对新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企业(含在库大个体转为法人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三年兑现,入统第一年奖励1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保持在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以上的,再分别奖励10万元。每年的奖励资金均实行省市分担机制,省财政承担奖励资金的70%,市(地)财政承担30%。
第三条 奖励条件
(一)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入黑龙江省统计部门限额以上贸易统计库的企业。
(二)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反失信名单,无行政处罚信息。
(三)新纳入限额以上统计范围之前,未领取过限上新增批零住餐奖励政策资金。
(四)入统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限额以上标准,并在我省税务部门登记,依法依规纳税,无偷税、逃税、骗税、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五)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后,应当按照相关统计制度要求严格履行填报义务,按时填报统计数据;只有连续三年在限额以上贸易统计库中,并且年主营业务收入保持在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以上的,才能连续获得每年10万元累计30万元的奖励,退库后再入库不予以奖励。
第四条 奖励资金兑现流程
(一)启动。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下发奖励资金兑现通知。
(二)申报材料。入库企业需如实申报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入统时填报的《一套表调查单位纳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截至入统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
4.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5.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小规模纳税人免此项),没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单位,需附证明材料。
6.信用情况查询记录。
(三)审核。各市(地)商务部门对新入统企业进行实质性审核,也可根据本地情况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对未通过审核的企业告知原因。
(四)公示。各市(地)提出拟受奖励企业名单并在当地政府主要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五)资料存档。各市(地)商务部门应留存奖励资金兑现相关材料并存档。审核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省商务厅。
(六)省级复核。省商务厅会同市场监管、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各市(地)上报审核材料进行程序性复核,确定拟受奖励企业名单,并将结果反馈市(地)商务和财政部门。
(七)上报请示。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八)资金拨付。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将省级奖励资金拨付到各市(地)财政,各市(地)财政应当在1个月内将省级奖励资金和市级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给企业。
第五条 监督管理
(一)省商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实施财会监督。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
(二)市级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履行财会主责监督,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如发现资金申报、使用等存在问题应当及时纠正,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级商务部门要依责监督,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督,严格支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对本单位奖励资金的日常监督。
(三)各市(地)商务局要与财政、统计、税务等部门密切配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对纳统企业做到必访,及时沟通情况,确保政策兑现工作有序推进。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在无任何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奖励资金的负担。奖励资金由市地直接下拨到企业,不得拨付到第三方。
(五)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新入统奖励资金支持,同一事项涉及多其他奖励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六)受奖企业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领取奖励资金后不履行填报统计数据义务、符合条件但故意退统、不如实申报纳税等行为的企业,一律取消奖励资格。
(七)鼓励和支持企业长期、稳定、诚信经营,对于短时间经营状况恶化,营业收入下降幅度较大的企业要加强跟踪问效,如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恶意骗补等不诚信行为,将收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绩效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商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地)商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商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三)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商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四)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商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带动相关行业销售收入等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政策执行期与本政策资金兑现工作进度保持一致。
(三)《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增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商联发〔202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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