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企业的通告
为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4〕156号)中相关措施,推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货物贸易创新发展,现将“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相关政策情况解读如下,并面向省内外公开征集有意愿参与试点的企业。
一、政策原文
支持试点地区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相关进口产品不适用我国禁止或限制旧品进口的相关措施,但应符合国家对同等新品的全部适用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特性、安全环保性能等方面)和再制造产品有关规定,并在显著位置标注“再制造产品”字样。试点地区根据自身实际提出试点方案,明确相关进口产品清单及适用的具体标准、要求、合格评定程序和监管措施;有关部门应在收到试点方案后6个月内共同研究作出决定。有关部门和地方对再制造产品加强监督、管理和检验,严防以再制造产品的名义进口洋垃圾和旧品。
二、政策解读
根据我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对列入《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不允许进口,对列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企业需申领《进口许可证》。实际操作中,再制造产品参照旧品管理,适用禁止或限制进口措施。
近年来,全球再制造产业发展迅速,再制造产品因其经济性、实用性、节约性,在工程机械等领域备受市场欢迎,对部分技术成熟、标准明确、安全环保的进口再制造产品探索适用新机制十分必要。此次开展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再制造产品不适用我国禁止或限制旧品的相关措施,有助于满足国内需求,降低企业成本,丰富消费者选择。同时,为了防止以再制造产品的名义进口禁止或限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或以再制造名义变相进口固体废物,相关进口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对新品质量标准、安全环保性能等全部适用技术要求和再制造产品有关规定,并在显著位置标注“再制造产品”字样,以逐案试点方式稳步推进,积累监管经验,探索完善进口再制造产品管理模式。
需要特别注意,该项试点是直接从国外进口再制造后的成品,而非从国外进口旧件后到国内开展再制造业务。
三、申报试点路径
1.查找国外再制造产品的供应商,了解再制造产品与新品的价差、性能等,内部核算确定是否需要开展试点。
2.确定开展试点的企业,联系黑龙江省商务厅工作人员报送试点方案,明确试点产品、海关编码、供应商等信息。
3.黑龙江省商务厅会同相关单位研究确定后按程序报商务部。
4.商务部会同相关部委审核确定试点清单。
5.开展试点。
四、试点报名方式
以微信或者邮件的形式,将单位名称、企业简介、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发送至黑龙江省商务厅自贸区制度创新处刘铁[联系电话:13703630752(微信同号),邮箱:hljzmq123456@163.com]。
黑龙江省商务厅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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