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2025年家装消费品(智能家居领域)消费补贴实施细则》意见建议的通告
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2025年家装消费品
(智能家居领域)消费补贴实施细则》
意见建议的通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商务部等6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家装厨卫“焕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29号)、《黑龙江省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黑发改环资函〔2025〕13号)等要求,我厅联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单位,牵头起草了《黑龙江省2025年家装消费品(智能家居领域)消费补贴实施细则》,现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在通告期内实名向电子邮箱反馈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3月6日至16日。
附件:黑龙江省2025年家装消费品(智能家居领域)消费补贴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商务厅
2025年3月6日
黑龙江省2025年家装消费品(智能家居
领域)消费补贴实施细则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商务部等6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家装厨卫“焕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29号)、《黑龙江省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黑发改环资函〔2025〕13号)等要求,为进一步释放黑龙江省智能家居消费潜力,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加力扩围支持全省智能家居消费补贴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智能家居消费补贴是指政府为提振智能家居消费市场,以提升居民生活质量为目的,由省级商务部门统筹推动,由市(地)商务部门按照省级标准选定智能家居销售行业经营主体,采取折扣立减形式组织实施的政府补贴。本实施细则所称智能家居消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国家安排我省的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省级财政按规定配套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有关管理办法执行,按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为进一步提升家居智能化水平,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于2025年2月6日起实施黑龙江省2025年智能家居消费补贴。此次符合条件的补贴产品包括智能马桶(含智能马桶盖)、淋浴器、扫地机器人、洗地机、吸尘器、智能门锁、智能按摩椅、厨房垃圾处理器、投影仪、加湿器等10类产品,所有补贴产品必须具有国标13位商品条码及SN码,且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完成备案。所有补贴产品应确保本省下单、本省收货。
第五条 消费者在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的门店购买符合条件的补贴产品,按照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最终销售价格的15%享受一次立减补贴,对购买1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补贴商品,按照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最终销售价格的20%给予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2024年已享受某类智能家居产品补贴商品的个人消费者,2025年购买同类智能家居商品可继续享受补贴。
第六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适时开展扩充部分智能家居产品进入补贴范围。智能家居消费补贴不可与政府消费券及其他政府补贴资金同时使用,避免中央、省级财政重复支持。
第三章 经营主体、服务机构及参与方式
第七条 政策参与经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拟补贴产品销售的经营主体。
(二)网点布局能够满足消费者需求,具有物流配送、安装调试、保修维护等综合服务能力。
(三)具备一定的销售能力和销售网络,货源充足、供应及时,严禁窜货销售,及时退回补贴资金的能力。
(四)参与主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有银行对公结算账户,具备独立规范的支付结算、进销存管理机制。
(五)建立清晰完整的销售台账,及时准确报送补贴情况及相关数据,积极配合商务、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和第三方审计机构的监督核查。
(六)需获得品牌企业授权承诺函。
(七)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具有防范骗补、套补等行为的能力。在2024年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活动中,未出现套补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取消参与2024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资格。
(九)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自行添加经营主体准入条件。
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在选定企业过程中要合理确定、及时更新参与黑龙江省智能家居消费补贴的经营主体名单。要一视同仁支持线上、线下经营主体,以及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经营主体参与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经营主体+电商平台+品牌专卖店”等模式参与政策,并由智能家居经营主体、电商平台承担对其商户的监管责任。
第八条 鼓励经营主体开设智能家居消费补贴专区,并在网页或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注或张贴补贴标准、补贴额度,明确智能家居消费补贴的国家补贴性质。支持智能家居销售企业联合生产企业、回收企业开展促销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叠加优惠让利,形成政策“组合拳”。
第九条 经公开遴选并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银联”)为本次政策服务机构。各线上平台企业允许作为商户嵌入本次政策,不允许采取“自发券”模式。线下商户须使用银联商务专用POS的相关系统参与活动,线上商户收单机构由省商务厅依据国家正式文件有关要求决定是否与线下统一。
第十条 消费者通过以下方式参与本次智能家居消费补贴政策。
(一)消费者(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三要素必须为同一人名下)通过下载“云闪付”APP,点击智能家居消费补贴活动入口,进入活动专区,即可查看活动规则和适用商家等信息,可点击活动页面的“出示付款码”,由商户收银员扫描直接完成付款。
(二)本次活动补贴可与经营主体及金融机构各类优惠叠加。
(三)符合条件的补贴产品在线下门店购买需使用专用POS机具统一支付结算,线上购买付款方式详见平台公告。线下商家通过服务机构终端配合受理消费者支付,统一支付核销补贴资格。
(四)消费者购买符合条件的补贴产品,须开具正规发票。
(五)如发生退货情形,退还消费者的款项为不包含补贴资金的实际支付金额,通过原支付渠道返还。如退货发生在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以后,由经营主体及时将与退货相关的补贴资金按程序退还国库。
(六)如发生退货情形,视为消费者已参与一次消费补贴活动。
(七)其他活动规则详询服务机构或参与经营主体。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及清算
第十一条 资金申报按属地化管理,市(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所辖县(市、区)做好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等工作。为切实提高全省补贴资金审核率、拨付率,真正做到降低经营主体垫资压力,各市(地)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重点对服务机构及经营主体资金核销票据进行实质性审核,开展相关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经营主体向本地商务部门申报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商品发票。发票金额为包含政府补贴在内的成交价格(消费者实付金额+政府补贴金额),发票必须明确标记消费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卖方经营主体名称、卖方纳税人识别号、销售产品规格型号、开票日期,必须明确备注销售商品能效或水效等级(无能效或水效产品可以不备注)、商品条码及政府补贴金额等信息。每张发票仅对应一件补贴产品,不允许多件补贴产品合开一张发票,不允许将赠品等其他不涉及政府补贴的产品纳入开具发票产品范围。
(二)商品照片。商品照片必须明确显示商品SN码。如商品外包装不包含SN码,则必须拆封拍照,清晰显示商品SN码。
(三)收货地址:详细地址(如为自提可选填自提)。
(四)其他必填内容。如商务部接口更新,需按照最新接口文档重新定义上传信息。
经营主体依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需要,提供以下备查佐证材料。
(一)POS机消费小票。线下经营主体需提供POS机消费小票,小票需由消费者签字确认。
(二)物流单。物流单一般情况下应明确标记物流单号、收货地址及签收时间。消费者选择自提的,不需提供物流单。
(三)商品进项发票。
(四)经营主体绑定专用POS机账户补贴有效期内银行流水明细。
(五)各级商务、发改、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经营主体需在消费者签收商品后24小时内使用银联商务APP上传以下内容。
(一)发票信息:主要包括发票号码,发票金额,购买方名称(支持OCR识别),发票图片。
(二)商品信息:SN码。
(三)收货地址:详细地址(如为自提可选填自提)。
如商务部接口更新,需按照最新接口文档重新定义上传信息。
第十四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时需确保各项佐证材料满足以下一致性。
(一)确保发票标记的消费者姓名、身份证号同补贴资格券领取人、付款云闪付账户或银行卡注册人姓名、身份证号保持一致。
(二)确保发票备注的商品条码同服务机构提供的销售明细、送货照片(自提照片)显示的商品条码保持一致。商品规格型号主要字段应在上述佐证材料中保持一致。
(三)确保发票标记的含税金额同服务机构提供的销售明细保持一致。
(四)确保发票标记的卖方纳税人识别号同服务机构商户号关联的纳税人识别号保持一致。
(五)确保发票备注的能效或水效等级同服务机构提供的销售明细保持一致。
同时,经营主体应确保商品SN码在政策实施期间,在全省范围内仅销售一次(退换货除外);发票开票时间不早于商品销售时间。
第十五条 为减轻经营主体资金周转压力,各市(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服务机构提供的承兑资金明细,每月按一定比例进行补贴资金预拨。具体比例由各地自主确定,原则不应低于经营主体月度承兑资金的50%。
第十六条 各市(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快资金审核及拨付进度。上传至黑龙江省智能家居消费补贴审核平台并通过系统自动校验的交易,应在60个自然日内完成审核及拨付工作。
第十七条 各市(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26年1月20日前完成本地智能家居消费补贴清算工作。向省商务厅申报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商务、财政部门联合形成的补贴资金清算报告;
(二)补贴政策期的补贴资金发放明细;
(三)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省商务厅对各市(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清算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对各市(地)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各市(地)人民政府、经营主体、省级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本次智能家居以旧换新消费补贴资金规模确定后,通过“先预拨、后清算”方式将补贴资金预拨各市(地)。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是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要严格管理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适时开展现场督导,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守牢资金使用红线底线,不得虚列支出、虚报支出、以拨代支,避免资金沉淀闲置。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好补贴政策。要进一步提高对智能家居消费补贴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对本地商务部门开展审核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保障。
(二)省商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发改委会同财政厅制定包括智能家居消费补贴在内的全省补贴资金总分配方案,并报省政府审定。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批复同意的资金分配意见和绩效目标,及时将预算指标和绩效目标下达至相关市(地)。
(三)市(地)、县(市、区)商务部门依据省级工作要求,负责做好补贴资金申报、审核等工作;引导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公开承诺产品销售价格,对发现存在不履行价格承诺、“先涨价后打折”、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设置虚假交易、利用补贴政策倒买倒卖补贴产品等违法行为,以及套取补贴资金的经营主体,一律取消其参与活动资格,并追缴国家补贴资金。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组织线上线下平台企业开展智能家居消费补贴主题活动,为政策参与主体进入社区、农村等基层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依托本地12345政府服务热线等建立咨询服务专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地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保障,确保补贴资金安全规范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补贴资金。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畅通消费者举报投诉渠道,加强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严厉打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及伪造冒用能效水效标识等行为。
(四)省装修材料行业协会负责协助省商务厅审定全省产品库申报企业资质,配合做好政策宣传推广,协调参与经营主体落实政策和风控措施。从行业自律方面对参与的经营主体的诚信经营行为、商品补贴范围、能效或水效等级、商品条码等开展走访调研,相关结果及时报送省商务厅。
(五)申报单位要按照诚信原则参与活动,对所有申报信息进行逐一核对确认,确保符合国家和省级政策规定。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发生消费者退货,经营主体务必通过原支付渠道返还有关资金,并及时在审核平台进行相关操作,未按上述规定处理退货视为骗取补贴资金。
(六)各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应当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贴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贴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七)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负责对黑龙江省提报的补贴政策适用商品资质进行审定,对商品品类、条码、能效或水效等级、规格型号等重要信息出具明确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结转结余的补贴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商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地)商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二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商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第二十三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商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二十四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商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注重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支持重点智能家居销售门店数量、增加智能家居产品销售数量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并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商务部有关工作要求及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