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加快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通告
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加快平台经济高质量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通告
根据《黑龙江省加快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22〕5号)要求,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平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征求各重点领域主管部门意见基础上,我厅联合省财政厅起草了《黑龙江省加快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在通告期内实名向电子邮箱反馈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4月27日至5月6日。
邮箱:swtdsc@126.com
附件:黑龙江省加快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商务厅
2025年4月27日
黑龙江省加快平台经济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形成我省新质生产力,大力发展数字经济,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规范和加强我省平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更好发挥激励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黑龙江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财预〔2022〕30号)和《黑龙江省加快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22〕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黑龙江省加快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落实《实施意见》,支持我省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科学规范、注重绩效;
(二)据实兑现、公开透明;
(三)聚焦重点、强化监管。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兑现自《实施意见》正式发布后,省委、省政府出台或由《实施意见》中明确分工的各重点领域和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领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符合平台经济支持方向的政策措施。
1. 支持培育平台经济企业或项目,要求运营主体在我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平台经济特征和市场运行规律,已开展实际业务运营,具有盈利模式和可持续运营能力。
2. 支持打造平台经济示范园区,建设平台经济示范城市,促进平台经济产业集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关于推进平台经济发展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具体支持方式和标准由各领域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在工作方案中明确,并充分做好评估论证,在确保符合国家关于公平竞争和规范招商引资行为等有关规定的同时,提高资金投入与产出效益的匹配度,最大程度发挥政策资金引导带动作用,结合实际采取资金奖励、补贴、贴息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方向予以支持,具体支持标准可由各领域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对单个主体的支持额度原则上不得高于100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下达及使用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及其他领域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由各领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使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实施步骤:
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
(一)印发工作通知。由省商务厅按照本办法印发工作通知,组织各领域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需求。
(二)报送资金使用计划。各领域主管部门按照《实施意见》中明确的重点领域责任分工,根据省商务厅印发的工作通知,于15日内围绕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明确本领域工作目标、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和拟使用资金规模,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送省商务厅。
(三)确定资金支持规模。省商务厅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各领域主管部门实际需求,于20日内提出资金预算分配意见,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各领域资金支持规模。
(四)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可使用资金的各领域主管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拟定资金具体支持方式和标准,按照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下发工作通知、组织企业申报、开展项目评审、确定资金支持额度、进行绩效评价等,形成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经省政府批准后报省商务厅备案。
(五)下达资金。省政府批复同意后,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资金及各领域主管部门确定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第八条 申报单位、省级主管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二)各领域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三)第三方机构评审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领域主管部门要对第三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商务厅、各领域主管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商务厅、各领域主管部门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各市(地)领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各领域主管部门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第十一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各领域主管部门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的,应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二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各领域主管部门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实现交易规模、服务客户数量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违规私分和提取现金,不得通过专项资金支付人员经费,不得购置非生产车辆(含轿车),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楼堂馆所建设装修等违规支出。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项目)收到资金后,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及时、真实、准确提供相关材料。对拒不配合的企业,省级财政部门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存量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对结余资金和难以形成实际支出的资金按规定予以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省级单位承担的专项资金支持事项,相关资金的申报和管理使用,参照本办法对市(地)领域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实施意见》中鼓励引进优势平台企业和项目、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数字化转型和赋能等方向,对已在我省出台的《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规〔2021〕14号)《黑龙江省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2〕9号)《黑龙江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2〕12号)等政策措施中支持的,本办法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工作职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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