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华老字号 龙江老字号奖励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华老字号 龙江老字号
奖励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改造升级“老字号”企业的若干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关于老字号企业奖励资金政策兑现有关工作部署,推动我省老字号企业改造升级,促进全省老字号创新发展,现将《黑龙江省中华老字号 龙江老字号奖励资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5月10日
黑龙江省中华老字号 龙江老字号
奖励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推动我省老字号企业改造升级,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依据《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龙江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做好《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造升级“老字号”企业的若干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关于老字号企业奖励政策兑现工作,加强老字号企业奖励资金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老字号企业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通过省级财政安排的,立足新发展阶段,主要用于奖励老字号企业加大品牌创建和培育力度,提升品牌运营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和改造升级老字号的决策部署,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重点事项,按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奖励资金由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
(一)省商务厅负责提出奖励资金支持事项,牵头组织奖励资金有关事项的申报、认定、审核等政策兑现工作,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二)省财政厅负责编制奖励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商务厅按程序确定奖励资金支持事项;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省商务厅提出的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会同省商务厅组织开展奖励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标准和兑现周期
第五条 支持对象
新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新认定为龙江老字号的企业。
1. 新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是由商务部会同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文物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相关部门”)列入中华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的。
2. 新认定为龙江老字号的企业是由省商务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文物局、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级相关部门”)列入龙江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的。
第六条 支持标准
对新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为龙江老字号的企业,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第七条 兑现周期
根据中华老字号认定周期,同步开展龙江老字号认定工作。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原则上每3年组织开展中华老字号企业、龙江老字号企业奖励资金兑现,认定奖励以实际通知时间为准启动一次性奖励资金兑现。
第三章 兑现程序
第八条 中华老字号、龙江老字号奖励政策兑现,分别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商务部会同国家相关部门发布开展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通知,根据国家工作通知,省商务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印发我省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通知,市(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向省商务厅提出推荐名单,省商务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提出拟推荐的中华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拟推荐名单通过省商务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省商务厅向商务部报送我省中华老字号推荐结果。商务部会同国家相关部门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提出拟认定名单,拟认定名单通过商务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商务部会同国家相关部门列入中华老字号名录并向社公布。
(二)省商务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发布龙江老字号申报和认定工作通知,市(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研究论证后向省商务厅提出推荐名单。省商务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提出拟认定的龙江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拟认定名单通过省商务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省商务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列入龙江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新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和龙江老字号名单,形成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政府审批。省财政厅根据批复拨付奖励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商务厅确认的绩效目标。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认定申报资格,追回奖励资金,不再列入今后老字号方面政策支持范围,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省商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商务厅要对专家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专家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对奖励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奖励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奖励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奖励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 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存量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对结余资金和难以形成实际支出的资金按规定予以收回统筹使用。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商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省商务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六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商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管理的必要性条件。
第十七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商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的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八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商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培育老字号企业数量、提升老字号品牌知名度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为5年。
第二十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具有本细则最终解释权。
黑龙江省商务厅办公室
2024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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