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单位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5年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购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单位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5年手机、
平板、智能手表(手环)购新补贴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地)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市场监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关于印发<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购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5〕7号)、《黑龙江省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黑发改环资函〔2025〕13号)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作用,顺应消费市场新形势新趋势,大力提振消费,打造消费新增长点,进一步发挥消费在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现将《黑龙江省2025年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购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商务厅
省发改委
省工信厅
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
黑龙江省2025年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购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关于印发〈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购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5〕7号)、《黑龙江省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黑发改环资函〔2025〕13号)工作要求,为顺应消费市场新形势新趋势,进一步发挥消费在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购新补贴是指政府为大力提振消费市场,以打造消费新增长点为目的,由省级商务部门统筹推动,由市(地)商务部门按照省级标准选定经营主体,采取折扣立减形式组织实施的政府补贴。本实施细则所称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购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国家安排我省的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省级财政按规定配套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有关管理办法执行,按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持时限、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2025年1月20日起,个人消费者购买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3类数码产品(单件销售价格不超过6000元),可享受购新补贴。每人每类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比例为减去生产、流通环节及移动运营商所有优惠后最终销售价格的15%,每件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以省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开展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购新补贴工作。所有补贴产品必须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完成备案,具备正规商品条码、SN码及IMEI码。根据商务部部署要求,本次补贴原则上不扩充其他数码产品。不得将政府消费券用于本次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购新补贴政策适用商品,避免资金重复支持。
第三章 经营主体、服务机构及参与方式
第六条 政策参与经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拟补贴产品销售的经营主体。
(二)网点布局能够满足消费者需求,货源充足、供应及时,严禁窜货销售。
(三)参与主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有银行对公结算账户,具备独立规范的支付结算、进销存管理机制。
(四)建立清晰完整的销售台账,及时准确报送补贴情况及相关数据,积极配合商务、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和第三方审计机构的监督核查。
(五)需获得品牌企业授权承诺函。
(六)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具有防范骗补、套补等行为的能力。在2024年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活动中,未出现套补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取消参与2024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资格。
(八)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自行添加经营主体准入条件。
第七条 鼓励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开展优惠让利活动,支持移动运营商推出消费让利、信用购机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做好配套优惠支持,打好政策“组合拳”,让消费者享受更多实惠。
第八条 经公开遴选并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银联”)为本次政策服务机构。各线上平台企业允许作为商户嵌入本次政策,不允许采取“自发券”模式。线下商户须使用银联商务专用POS的相关系统参与活动,线上商户收单机构由省商务厅依据国家正式文件有关要求决定是否与线下统一。
第九条 消费者通过以下方式参与本次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购新补贴政策。
(一)消费者下载云闪付APP,点击有关活动入口,进入线下专区或线上专区,阅读并同意补贴规则后,同意授权申请,进入申请页。
(二)消费者根据用户信息完成实名认证(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三要素必须为同一人名下),完成实名认证流程后进入资料申报环节。
(三)消费者进入活动详情页,选择商品品类资格,点击申请按钮,进行资格认证。
(四)进入云闪付APP“我的”-“优惠券”界面,查看已申领的补贴资格
(五)符合条件的补贴产品在线下门店购买需使用专用POS机具统一支付结算,线上购买付款方式详见平台公告。线下商家通过服务机构终端配合受理消费者支付,统一支付核销补贴资格,同商品品类可购件数详见申领页面提示。
(六)消费者使用补贴资格的订单发生退货,仅退还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退还补贴资金,通过原支付渠道返还。如退货发生在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以后,由经营主体及时将与退货相关的补贴资金退还国库。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及清算
第十条 资金申报按属地化管理,市(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所辖县(市、区)做好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等工作。为切实提高全省补贴资金审核率、拨付率,真正做到降低经营主体垫资压力,各市(地)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重点对服务机构及经营主体资金核销票据进行实质性审核,开展相关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经营主体通过银联商务APP申报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商品发票。发票金额为包含政府补贴在内的成交价格(消费者实付金额+政府补贴金额),发票必须明确标记消费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卖方经营主体名称、卖方纳税人识别号、销售产品规格型号、开票日期,必须明确备注销售商品条码及政府补贴金额等信息。每张发票仅对应一件补贴产品,不允许多件补贴产品合开一张发票,不允许将赠品等其他不涉及政府补贴的产品纳入开具发票产品范围。
(二)现场拆封、现场激活照片。其中,商品外包装清晰显示商品SN码、IMEI1码、IMEI2码(如有);现场激活照片必须在商品实机屏幕上清晰显示商品SN码或IMEI码。
(三)收货地址:详细地址(如为自提可选填自提)。
(四)其他必填内容。如商务部接口更新,需按照最新接口文档重新定义上传信息。
第十二条 经营主体依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需要,提供以下备查佐证材料。
(一)POS机消费小票。线下经营主体需提供POS机消费小票,小票需由消费者签字确认。
(二)物流单。物流单一般情况下应明确标记物流单号、收货地址及签收时间。消费者选择自提的,不需提供物流单。
(三)商品进项发票。
(四)经营主体绑定专用POS机账户补贴有效期内银行流水明细。
(五)各级商务、发改、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时需确保各项佐证材料满足以下一致性。
(一)确保发票标记的消费者姓名、身份证号同补贴资格券领取人、付款云闪付账户或银行卡注册人姓名、身份证号保持一致。
(二)确保发票标记的含税金额同服务机构提供的销售明细保持一致。
(三)确保发票标记的卖方纳税人识别号同服务机构商户号关联的纳税人识别号保持一致。
(四)确保现场激活照片中商品实机屏幕显示的SN码或IMEI码同商户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确保商品SN码、IMEI1码、IMEI2码(如有)在政策实施期间,在全国范围内仅销售一次(退换货除外)。
(五)确保发票备注的商品条码同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定的商品库信息保持一致。发票标注的商品规格型号主要字段同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定的商品库信息保持一致。
《关于2025年黑龙江省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补贴核销工作重点事项的通知》(〔2024〕14-3847号)中与第十一、十二、十三条不同的要求,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四条 为减轻经营主体资金周转压力,各市(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及经营主体信用情况,建立“经营主体白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对白名单内经营主体,依据服务机构提供的承兑资金明细,每月按一定比例进行补贴资金预拨。具体比例各地自主确定,原则不应低于每家白名单经营主体月度承兑资金的50%。
第十五条 各市(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快资金审核及拨付进度。上传至黑龙江省以旧换新消费补贴审核平台并通过系统自动校验的交易,应在60个自然日内完成审核及拨付工作。
第十六条 各市(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26年1月20日前完成本地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购新补贴清算工作,向省商务厅申报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商务、财政部门联合形成的补贴资金清算报告;
(二)补贴政策期的补贴资金发放明细;
(三)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省商务厅对各市(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清算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对各市(地)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级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本次家电以旧换新消费补贴资金规模确定后,通过“先预拨、后清算”方式将补贴资金预拨各市(地)。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是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主体,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好补贴政策。要进一步提高对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购新补贴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本地商务部门开展审核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保障。
(二)省商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牵头制定包括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购新在内的全省补贴资金总分配方案,并报省政府审定。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批复同意的资金分配意见和绩效目标,及时将预算指标和绩效目标下达至相关市(地),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
(三)市(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依据省级工作要求,负责做好补贴资金申报、审核等工作;引导经营主体加强自律,做到诚信守法经营,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支付环节向消费者明确提示获取政府补贴金额;督促经营主体不得“先涨价后补贴”、变相涨价、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等,不得发布虚假性、误导性信息,不得利用自身大数据优势作出有违消费者意愿的行为;做好相关政策宣传解读,组织开展线下线上主题活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政策答疑;开通投诉举报监督渠道,依托本地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建立咨询服务专线。各地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保障,确保补贴资金安全规范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补贴资金。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手机等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依法查处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负责对黑龙江省提报的补贴政策适用商品资质进行审定,对商品品类、条码、能效或水效等级、规格型号等重要信息出具明确审核意见。
(五)省家用电器协会负责配合省商务厅审定全省产品库、SN码库申报企业资质,配合政策宣传推广,协调经营主体落实政策和风控措施。从行业自律方面对经营主体的诚信经营行为、商品补贴范围、商品条码等开展调研指导,相关结果及时报送省商务厅。
(六)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发生消费者退货,经营主体务必通过原支付渠道返还有关资金并及时在审核平台进行相关操作,未按上述规定处理退货视为骗取补贴资金。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经营主体,一律取消参与政策资格,追回补贴资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贴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贴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二十条 结转结余的补贴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商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地)商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二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商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第二十三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商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二十四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商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注重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支持重点数码产品零售门店数量、增加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销售数量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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