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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2-04 17:41:15
  •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指南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指南

日期:2024-12-04 17:41 来源:黑龙江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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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指南

为普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常识,提升相关主体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业务能力,服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组织实施,制定本指南。本指南基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归纳整理,以便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相关主体了解、掌握。在具体招投标活动中,请参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组织实施招标投标活动。

一、招标产品范围

(一)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范围。通过招标方式采购原产地为中国关境外的机电产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国际招标:①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③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④使用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⑤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⑥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二)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范围

1.已经明确采购产品的原产地在中国关境内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①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②采购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③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务院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标准以下的;④采购旧机电产品;⑤采购供生产配套、维修用零件、部件;⑥采购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说明:以上内容基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6条、第7条相关内容归纳整理。

二、招标方式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开展。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本款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邀请招标方式的文件。其他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当由招标人申请相应的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说明:以上内容基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9条、第10条相关内容归纳整理。

三、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和代理协议签署

1.招标人采用委托招标的,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为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拥有一定数量的招标专业人员。

2.招标人应与被委托的招标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招标代理领域乱收费、价外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予以处理并实行行业禁入。

说明:以上内容基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11条、第12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健全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机制”相关内容归纳整理。

四、招标流程

(一)招标信息发布

1.招标项目建档。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在中国国际招标网进行项目建档。建档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及性质、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机构名称、资金来源及性质、委托招标金额、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主管部门等。

2.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招标项目名称、资金到位或资金来源落实情况;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产品名称、数量、简要技术规格;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方式和费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和时间;对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说明:以上内容基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13条至第15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相关内容归纳整理。

3.招标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同时按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要求,通过规定途径、规定程序发布招标信息。

(二)招标文件编制

1.招标文件内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编制招标文件应使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文本,招标文件应包含下述内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及投标资料表;招标产品的名称、数量、技术要求及其他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合同条款;合同格式;投标文件格式及其他材料要求。

2.明确评标方法。招标文件需明确评标方法,评标方法包括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价法。评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价法进行评标。

3.招标文件条款。招标文件原则上应满足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能够参与竞争。招标文件的技术、商务等条款应当清晰、明确、无歧义,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中的重要条款(参数)应加注星号,并注明如不满足任一带星号的条款(参数),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导致投标被否决。除重要条款(参数)不满足外,构成投标被否决的评标依据还可包括超过一般条款(参数)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最多项数。招标文件应明确规定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应当小签的相应内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响应等相应内容应逐页小签。

4.评标报价。①招标文件应明确允许的投标货币和报价方式,并注明该条款是否为重要商务条款;应明确规定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附加条件的报价。②招标文件应明确计算评标总价时关境内、外产品的计算方法,并明确指定到货地点。除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外,评标总价应包含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到货地点之前的所有成本及费用。③招标文件应明确在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投标文件分项报价允许缺漏项的最大范围或比重,并注明如缺漏项超过允许的最大范围或比重,该投标将被视为实质性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导致投标被否决。

5.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①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评标依据中应包括: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允许偏离范围和条款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每个一般技术条款(参数)的偏离加价一般为该设备投标价格的0.5%,最高不得超过该设备投标价格的1%,投标文件中没有单独列出该设备分项报价的,评标价格调整时按投标总价计算;交货期、付款条件等商务条款的偏离加价计算方法在招标文件中可以另行规定。②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6.投标有效期。招标文件应载明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组织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7.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说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16条至第23条相关内容。

(三)招标文件发售、澄清、修改、发布和存档

1.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招标人应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顺延投标截止时间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发布变更公告。

2.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招标人可对已发出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上传中国国际招标网存档;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内容与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应在原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体和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发布变更公告。

3.招标文件存档和发布。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在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前,将招标文件发售稿上传中国国际招标网存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媒体和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发布。

4.重新招标条件。招标公告规定未领购招标文件不得参加投标的,招标文件发售期截止后,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可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可以进入两家或一家开标评标。

说明:以上内容基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24条至第27条、第29条、第30条、第46条相关内容归纳整理。

五、投标流程

1.投标人资格。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接受委托参与项目前期咨询和招标文件编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受托项目的投标,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包投标,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

2.中国国际招标网注册要求。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应在中国国际招标网免费注册,注册时应当在中国国际招标网在线填写招投标注册登记表,并将由投标人加盖公章的招投标注册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至中国国际招标网;境外投标人提交所在地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人无印章的,提交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招投标注册登记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未在招标网完成注册的不得参加投标,有特殊原因的除外。

3.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根据自己的商务能力、技术水平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在投标文件中作出真实的响应。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在投标有效期内应当有效。

4.技术支持资料提供。投标人对加注星号的重要技术条款(参数),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招标文件中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

5.投标文件提供。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应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地点。投标人可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应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6.银行资信证明提供。投标人应提供在开标日前3个月内由其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

7.招标文件异议处理。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提出,并将异议内容上传中国国际招标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并将答复内容上传中国国际招标网;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说明:以上内容基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32条至第39条相关内容归纳整理。

六、开标流程

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重新招标适用情形。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开标后认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停止评标,招标人应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可以进入两家或一家开标评标。对于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资金提供方规定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可直接进入开标程序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3.投标人数量认定。认定投标人数量时,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对两家以上集成商或代理商使用相同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项目包的一部分,且相同产品的价格总和均超过该项目包各自投标总价60%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

4.投标文件密封性检查。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投标声明(价格变更或其他声明)都应当在开标时一并唱出,否则在评标时不予认可。投标总价中不应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5.异议处理。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开标记录制作。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在开标时制作开标记录,并在开标后3个工作日内上传中国国际招标网存档。

说明:以上内容基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46条至第49条相关内容归纳整理。

七、评标流程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抽取和更换

1.评标委员会成员抽取。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原则上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从国家、地方两级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类别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抽取评标所需的评标专家的时间不得早于开标时间3个工作日;同一项目包评标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标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3。一次招标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国际招标项目包,所需专家的1/2以上应当从国家级专家库中抽取。

2.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于评标当日报相应主管部门后按照所缺专家的人数重新随机抽取,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3.招标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二)评标时间。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当日开始进行评标。有特殊原因当天不能评标的,应将投标文件封存,并在开标后48小时内进行评标。

(三)中标候选人确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在商务、技术条款均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在商务、技术条款均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综合评价最优者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四)商务评议过程中构成否决投标的情形。在商务评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否决投标:①投标人或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②投标人参与项目前期咨询或招标文件编制的;③不同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④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的;⑤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⑥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材料未提供,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⑦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方案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⑧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⑨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加注星号(“*”)的重要商务条款要求的;⑩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⑾投标有效期不足的;⑿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⒀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投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上述所列材料在开标后不得澄清、后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供原件,否则将否决其投标。

(五)技术评议过程中构成否决投标的情形。技术评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否决投标: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重要条款(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重要条款(参数)无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资料支持的;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多项数的;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中一部分的;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投标的其他技术条款的。

(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价格评议原则。①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依据进行评标。计算评标价格时,对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部分,要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加以调整并说明。投标总价中包含的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产品或服务,在评标时不予核减。②除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外,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到货地点为依据。③招标文件允许以多种货币投标的,在进行价格评标时,应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总行首次发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现汇卖出价进行投标货币对评标货币的转换以计算评标价格。

(七)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时的评标原则。①评标办法应充分考虑每个评价指标所有可能的投标响应,且每一种可能的投标响应应当对应一个明确的评价值,不得对应多个评价值或评价值区间,采用两步评价方法的除外。②价格评价应符合低价优先、经济节约的原则,并明确规定评议价格最低的有效投标人将获得价格评价的最高评价值,价格评价的最大可能评价值和最小可能评价值应当分别为价格最高评价值和零评价值。③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综合评价值对各投标人进行排名。综合评价值相同的,依照价格、技术、商务、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优先次序,根据分项评价值进行排名。

(八)中标候选人确定

1.评标结果提交。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应当分别填写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意见表,评标意见表是评标报告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2.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说明:以上内容基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50条至第66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中“加强评标报告审查”相关内容规范整理

八、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流程

1.评标结果公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依据评标报告填写《评标结果公示表》,并自收到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进行评标结果公示。评标结果应当一次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使用国外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自收到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资金提供方报送评标报告,并自获其出具不反对意见之日起3日内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进行评标结果公示。

2.评标结果异议答复。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于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提出,并将异议内容上传招标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并将答复内容上传招标网;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异议答复应对异议问题逐项说明,但不得涉及其他投标人的投标秘密。未在评标报告中体现的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方面的偏离不能作为答复异议的依据。经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审查确认,变更原评标结果的,变更后的评标结果应进行公示。

3.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使用国外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4.中标结果公告评标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公示期结束后评标结果自动生效并进行中标结果公告。评标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公示期结束后该评标结果自动生效并进行中标结果公告;评标结果公示有异议,但是异议答复后10日内无投诉的,异议答复10日后按照异议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评标结果公示有投诉的,相应主管部门做出投诉处理决定后,按照投诉处理决定进行公告。

5.中标通知书发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中标结果公告后20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结果公告后15日内将评标情况的报告提交相应主管部门。中标通知书也可由招标人委托其招标机构发出。

6.招投标情况存档。中标结果公告后15日内,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在中国国际招标网完成该项目包招标投标情况及其相关数据的存档。

7.合同履约情况。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

说明:以上内容基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67条至第73条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中“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相关内容归纳整理。

九、投诉流程

1.投诉时限。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相应主管部门投诉。就《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36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自领购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10日内向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提出;就《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48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自开标10日内向向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提出;就《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69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自评标结果公示结束10日内向向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提出。投诉提出前,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就异议事项投诉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在该项目被网上投诉后3日内,将异议相关材料提交。

2.投诉提供材料。投诉人应于投诉期内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填写《投诉书》(就异议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供异议和异议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将由投诉人单位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的人签字并盖章的《投诉书》、单位负责人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在投诉期内送达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境外投诉人所在企业无印章的,以单位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的人签字为准。

说明:以上内容基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82条、第83条相关内容归纳整理。

    附件: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流程


附件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流程

一、招标准备阶段

1.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为其办理招标事宜,所选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拥有一定数量的招标专业人员,招标专业人员熟悉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工作要求和流程。

2.签署招标代理合同。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明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等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明确招标代理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出现招标代理乱收费、价外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省机电办将对招标代理合同进行抽查。

3.制定招标文件。①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需求制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使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文本,招标文件相关内容详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2014年1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19条。②招标文件应按照《实施办法》第20条-23条规定要求编写,应明确评标标准和定标方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评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对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支持招标文件试行投标人资格、业界、信用等客观量化评审,科学设置评标标准和方法。③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探索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制定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由招标人从中标候选人范围中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④招标文件应明确评标委员会对异常低价的甄别处理程序,明确对存在异常低价的投标,投标人不能做出有效澄清、说明或评标委员会认定其存在履约及质量安全风险的,应否决其投标。⑤招标文件应支持以电子保函(保险)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换。⑥为确保招标文件内容规范,建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布前,就招标文件内容向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机电办”)寻求业务指导,规范招标文件细节。

4.招标项目建档。发布招标公告前,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在中国国际招标网进行项目建档,建档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及性质、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机构名称、资金来源及性质、委托招标金额、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主管部门等。

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布阶段

1.招标公告发布。招标人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发布招标公告,招标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同时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等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载明下列内容:招标项目名称、资金到位或资金来源落实情况;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产品名称、数量、简要技术规格;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方式和费用;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和时间;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电话为0451-82631301)。

2.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在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前,将招标文件发售稿上传中国国际招标网存档;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上传、发布,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同时通过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人应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招标人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上传中国国际招标网存档;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修改内容涉及到与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应在原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体和中国国际招标网发布变更公告。

4.招标文件异议处理。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提出,并将异议内容上传中国国际招标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并将答复内容上传中国国际招标网;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认为招标人通过设置招标条款方式操纵招投标的,可向省机电办举报。

三、开标和评标阶段

1.评标专家抽取方式。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所需专家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从国家、地方两级专家库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其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报省机电办核准后,可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2.评标专家抽取时间和数量。抽取评标专家时间不得早于开标时间3个工作日。同一项目评标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标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3。招标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国际招标项目,所需专家1/2以上应从国家级专家库中抽取。

3.评标监督人员。为规范评标工作和评标监督工作,建议招标项目入驻省公共资源中心评标,省机电办、招标人共同负责评标活动现场监督。

4.开标程序要求。开标时,由投标人共同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投标声明(价格变更或其他声明)应在开标时一并宣读。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中标候选人确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在商务、技术条款均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在商务、技术条款均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综合评价最优者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应分别填写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意见表,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中标候选人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招标人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

6.中标人确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四、评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公告阶段

1.评标结果公示时间。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依据评标报告填写《评标结果公示表》,并自收到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进行评标结果公示。评标结果应一次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中标结果公告。评标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公示期结束后该评标结果自动生效并进行中标结果公告。评标结果公示有异议,但异议答复后10日内无投诉的,异议答复10日后按照异议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评标结果公示有投诉的,相应主管部门做出投诉处理决定后,按照投诉处理决定进行公告。

3.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在中标结果公告后20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结果公告后15日内将评标情况的报告提交省机电办。中标通知书可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出。

4.招投标材料存档。中标结果公告后15日内,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在中国国际招标招标网完成该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及其相关数据的存档,同时向省机电办提交招投标全套材料电子版。

五、投诉处理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相应主管部门投诉,投诉内容包括招标文件制定(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开标异议(自开标10日内)、评标结果异议(自评标结果公示结束10日内)。

六、合同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合同签订后,向省机电办提交合同电子版。

责任编辑:郑玺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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