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
事项名称 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
事项依据 (点击查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04月06日修订)第十六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2011年修订)》(2001年国务院令第331号)第十条 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口。
第十一条 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并附有关文件。
第三十四条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三、《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项 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
四、《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2009年商务部令第1号)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是限制进口技术的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制进口技术的许可工作。中央管理企业,按属地原则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五、《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2009年商务部 科技部令第2号)第四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限制出口技术的出口许可由技术出口经营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实施主体 黑龙江省商务厅
办理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具有外贸经营资格的企业。
申报材料(点击查阅)
一、申请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意向书
(一)限制进(出)口技术申请书及进出口技术说明文件
(二)企业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三)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四)申请出口技术为国家秘密出口技术,需提供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批准书》
(五)合同签字人非企业法人,需法人授权书。
二、申请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证
(一)技术进(出)口许可意向书、
(二)合同副本及其附件、技术资料出口清单(文件、资料、图纸、其他)、设备出口清单和相关产品出口清单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四)到“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录入
办理程序
一、申请限制技术进(出)口许可意向书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
(二)经办负责初审材料。材料不全退回补充材料;限制进口技术省商务厅组织技术和贸易专家进行技术和贸易审查(30个工作日);限制出口技术省商务厅受理同时转送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及省保密局进行技术审查(30个工作日),审查合格的发放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意向书,企业签订合同。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贸易审查。如符合要求,经处领导复审后送厅领导核准,发放技术进(出)口许可意向书。
二、申请限制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资料;
(二)经办负责初审材料,材料不全退回补充材料;限制进口技术省商务厅组织技术和贸易专家进行技术和贸易真实性审查(10个工作日);限制出口技术省商务厅受理同时转送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及省保密局进行技术审查(15个工作日),
(三)许可决定经处领导复审后报厅领导核准,向合格企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证》,由企业选择自取或邮寄文书材料。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限制进口技术40个工作日 ,限制出口技术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限制进口技术40个工作日 ,限制出口技术4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机构:黑龙江省商务厅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173号
联系电话:0451-82627755
联系人:刘军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30-17:30办公,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行政监督
行政监察部门:0451-877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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