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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2023年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资金实施细则》意见建议的通告

日期:2023-03-15 16:45 来源: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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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冷链物流发展的通知》(财办建〔2022〕36号)要求,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制定了《2023年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在告期内实名向电子邮箱反馈意见建议。



告时间:315-320
邮箱地址:shzfbcx@163.com

2023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补齐全省冷链设施短板,提高冷链物流质量效率,建立健全畅通高效、贯通城乡、安全规范的农产品流通体系,推动农产品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依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 进一步促进冷链物流发展的通知》(财办建〔2022〕36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服务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2〕3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称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资金是指通过中央服务业发展金安排的,立足畅通国内大循环和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主要用于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冷链物流发展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按照财政部、商务部确定的重点工作,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程序确定具体支持政策。

专项资金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市(地)、县(市)(以下统称为市县)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和使用监督等相关工作。

(一)省商务厅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持事项,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重点等;牵头组织专项资金有关事项的资金申报、审核工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二)省财政厅负责依据中央财政预算指标情况编制我省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商务厅按程序确定专项资金支持事项;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省商务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会同省商务厅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

(三)市县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承担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等主体责任。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资金申报、审核、拨付,明确本地区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落实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四)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抓住集散地和销地两个关键节点,进一步聚焦发展农产品供应链物流,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和现代化水平。

(一)增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能力。在集散地、销地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基础设施改造升级,鼓励建设公共冷库、中央厨房等设施,加快绿色、高效、低碳冷藏设施应用,完善物流集散、加工配送、质量安全等功能,增强流通主渠道冷链服务能力。

)提高冷链物流重点干支线配送效率。在销地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冷链物流企业等改扩建冷链集配中心和低温配送中心,集成流通加工、区域分拨、城市配送等功能,提高冷链干线与支线衔接效率。推广可循环标准化周转箱,促进农产品冷链物流各环节有序衔接。

(三)完善农产品零售终端冷链环境。在城市供应链末端支持连锁商超、农贸市场、菜市场、生鲜电商等流通企业完善终端冷链物流设施,进一步增强冷藏保鲜等便民惠民服务能力。推动建设改造前置仓等末端冷链配送站点,鼓励配备移动冷库(冷箱)等产品,提高冷链物流终端配送效率。

(四)统筹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支持2022年以来承担相关流通保供任务并受到疫情影响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商贸流通企业、冷链物流企业。

上述第一、第二支持方向为必选项,可2选1。各地在保证必选方向的基础上,方可选择第三、第四支持方向。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竞争性立项方式将资金分配到市县。按照“强节点、建链条、优网络”工作思路,重点抓住跨区域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地农产品冷链物流网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项目储备、发展前景、大项目+任务清单等支持区域范围内有较强实力、投资额大的农产品供应链项目。对边境县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项目给予适当倾斜。

第七条支持对象包括:一是2022年被确定支持、通过省中期绩效评价且2023年有新建设项目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市(地)、县(市)二是 2023年新增试点市(地)、县(市)。2023年支持项目的实施时限为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开工建设,且在2023年12月底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能够全部支出、形成实物工作量的新建(改扩建)项目。

  第三章资金申请、审核下达及使用管理

第八条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有意愿的市(地)、县(市)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确定目标任务、重点工作、项目清单及各项保障制度等内容。申报材料以市(地)、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在规定时限内分别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县(市)申报材料需征得市(地)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各地工作方案作为政策实施期间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目标任务原则上不作调整。在申报项目时,各需明确承诺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支出进度及项目完成时限,承诺内容完成情况将与今后资金分配挂钩。

第九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设定评分体系,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竞争性评价,评价指标随申报通知下发。一是共性指标。分别设定申报市县基础情况、农产品冷链基础条件、发展目标任务等共性指标,并赋予相应权重。二是特性指标。主要设定申报市县对农产品冷链发展能达到的经济效益、带动效应、绩效目标等特性化指标,并赋予相应权重。共性指标和特性指标合计100分,共性指标应不低于60分,特性指标不高于35分,地区倾斜系数不高于5分。具体指标及比例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报送的工作方案组织竞争性评审,重点关注申报地基础情况、农产品冷链基础条件、特色优势及发展前景、目标任务的合理性、拟实施项目的可行性、以往工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各地工作方案反馈评审意见,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统筹研究,择优确定拟获得资金支持的市县及资金支持额度,并进行公示。同时,结合国家及绩效管理相关要求,2022年已获得资金支持且中期绩效评价较好的试点市(地)、县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对未通过中期绩效评价2022年试点市(地)、县(市)申报的项目,2023年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被确定支持的市(地)、县(市)主管部门须在中央财政资金下达之日起15日内,形成本地实施方案。工作方案中申报的项目,仅允许在确保中央财政资金足额使用的前提下进行调整。实施方案需以各试点市(地)、县(市)政府函的形式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实施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总体思路、目标任务、项目清单、建设任务、进度安排、资金安排、绩效评价、项目验收、资金使用承诺及各项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实施方案,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不同意予以备案,并限期重报。

第十二条 项目支持标准

(一)单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年度实际有效投资额的30%

(二)增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能力的项目,项目实际有效投资额不低于1500万元,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下的,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支持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

(三)提高冷链物流重点干支线配送效率的项目,单个项目实际有效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下的,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支持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

(四)完善农产品零售终端冷链环境的项目,每个项目支持不超过200万

(五)统筹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企业,每家支持不超过50万疫情保供方向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比例不得高于当地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总额的10%。

第十各试点市(地)、县(市)须围绕实施方案中确定支持的项目依法依规遴选承建企业承建企业需具备以下资质

(一)在本省注册纳税的法人机构、外地注册法人但在本省有实体的非法人机构及在本省注册法人但在周边地区建设实体的机构。

(二)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规划、土地、环保等手续齐全,建设资金落实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

(四)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同一建设内容,中央财政资金不得重复申请;已获得2019年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2022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3年内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受到财政处罚处分的企业和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十四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9号)等规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组织实施

(一)申请验收承建企业按照试点市(地)、县(市)工作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及进度安排,可以在完成“项目清单”内容中单个项目建设后,向项目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组织验收。由商务主管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工作小组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小组需对承建资质建设周期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项目有效投资额投产达效等情况进行核验有关成员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验收结果,出具验收合格报告

(三)资金拨付。验收合格的项目,在本级网站“农产品供应链建设”专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各级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履行程序向项目承办单位拨付专项补助资金。各试点市(地)、县(市)2024年2月底前完成整体验收及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所在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应建立项目建设台账制度,明确责任人和项目进展时限。项目承建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专账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按资金性质分别核算,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承办企业须将中央财政资金使用形成的相关票据、资产台帐等内页资料复印后提交商务主管部门存档。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定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各试点市(地)、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项目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市县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各试点市(地)、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于每个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项目进展情况报省商务厅,并于2024年2月底前完成本地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省商务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于2024年3月底前对试点市(地)、县(市)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进行终期绩效评价。各地每季度资金拨付情况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完成绩效评价后,省商务厅将按相关要求下达绩效评价问题整改通知,各试点市(地)、县(市)及时报送项目问题整改清单,建立整改工作台帐,整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在规定时间内将问题整改结果形成整改报告,报省商务厅备案。省商务厅将对绩效评价问题整改清单销号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对完成整改的市)进行“回头看”,确保问题“见底清零”。

二十  市县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市县商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申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省财政厅将收回相关资金,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五章附则

二十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有效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开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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