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市(地)、县(市)建设任务》的通知
〔2023〕14-625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
建设试点市(地)、县(市)
建设任务》的通知
各有关市(地)、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黑龙江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市(地)、县(市)建设任务》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完成建设任务。
黑龙江省商务厅
2023年4月3日
附件
黑龙江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
市(地)、县(市)建设任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 进一步促进冷链物流发展的通知》(财办建〔2022〕36号)精神,加强全省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特安排以下建设任务。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强节点、建链条、优网络”工作思路,进一步补齐冷链设施短板,提高冷链物流质量效率,建立健全畅通高效、贯通城乡安全规范的农产品流通体系,以跨区域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地冷链物流网络为重点,加快城市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健全销地冷链分拨配送体系,创新面向消费的冷链物流模式,推动农产品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
二、建设任务
通过试点项目建设,推动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更加完善,重要集散地和销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工配送中心及零售终端冷链流通能力显著提升,调节农产品跨季供需、支撑农产品跨区域冷链流通的能力和效率继续增强,为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提高坚实基础。
到2022年底,全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冷库库容达到74.7万m³,其中公共冷库库容达到51.8万m³,加工配送库容达到4.9万m³,中央厨房冷藏能力达到0.25万m³,其他冷链设施达到11.2万m³。销地冷链集配中心(多温区)库容达到26.8万m³,冷藏车辆514台,低温配送中心库容达到7.5万m³,农产品冷链物流园区17个,库容15.1万m³。连锁商超终端冷藏能力 9.1万m³,农贸市场、菜市场冷藏能力7.5万m³,生鲜电商等社区前置仓60个,社区前置仓冷库库容达到2.9万m³;
到2023年底,全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冷库库容达到91.4万m³,其中公共冷库库容达到66.2万m³,加工配送库容达到6.2万m³,中央厨房冷藏能力达到0.3万m³,其他冷链设施达到14.8万m³。销地冷链集配中心(多温区)库容达到31.3万m³,冷藏车辆657台,低温配送中心库容达到9.1万m³,农产品冷链物流园区22个,库容19.4万m³。连锁商超终端冷藏能力11.8万m³,农贸市场、菜市场冷藏能力9.2万m³,生鲜电商等社区前置仓70个,社区前置仓冷库库容达到3.7万m³。
各试点市(地)、县(市)建设任务,以各地申报方案中目标任务为准,完成情况将作为项目考评的重要依据,原则上不作调整。
三、重点工作
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有关市县统筹推进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抓住集散地和销地两个关键节点,进一步聚焦发展农产品供应链物流,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和现代化水平。支持主要方向如下:
(一)增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能力。在集散地、销地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基础设施改造升级,鼓励建设公共冷库、中央厨房等设施,加快绿色、高效、低碳冷藏设施应用,完善物流集散、加工配送、质量安全等功能,增强流通主渠道冷链服务能力。
(二)提高冷链物流重点干支线配送效率。在销地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冷链物流企业等改扩建冷链集配中心和低温配送中心,集成流通加工、区域分拨、城市配送等功能,提高冷链干线与支线衔接效率。推广可循环标准化周转箱,促进农产品冷链物流各环节有序衔接。
(三)完善农产品零售终端冷链环境。在城市供应链末端支持连锁商超、农贸市场、菜市场、生鲜电商等流通企业完善终端冷链物流设施,进一步增强冷藏保鲜等便民惠民服务能力。推动建设改造前置仓等末端冷链配送站点,鼓励配备移动冷库(冷箱)等产品,提高冷链物流终端配送效率。
(四)统筹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支持2022年以来承担相关流通保供任务并受到疫情影响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商贸流通企业、冷链物流企业。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被确定支持的市(地)、县(市)主管部门须在中央财政资金下达之日起15日内,形成本地实施方案。申报试点时上报的项目,仅允许在确保中央财政资金足额使用的前提下进行调整。实施方案需以各试点市(地)、县(市)政府函的形式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实施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总体思路、目标任务、项目清单、建设任务、进度安排、资金安排、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及各项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实施方案,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不同意予以备案,并限期重报。
(二)提前谋划验收工作。建议各试点市(地)、县(市)在明确项目建设进度、绩效目标及验收标准的前提下,提前开展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工作,谋划所需经费,履行必要手续,确保承建企业提出验收申请时能迅速启动验收工作。要主动向第三方机构提供国家和省的重要文件,确保第三方机构认真研究并全面掌握项目及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各试点项目的验收报告,必须围绕企业承建资质,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周期、有效投资额、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项目是否合格出具明确意见。省级主管部门将适时对各地验收工作进行复核,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建设及投资周期等发生变化的,省级主管部门给予合理处置。
(三)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各试点市(地)、县(市)要建立日常指导监督机制,依据实施方案规定的建设进度,按期实地踏查项目建设情况。对未按建设进度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有关商务主管部门应在超期3天内向承建企业下达督办通知,要求说明超期原因并承诺建设时限。对承诺时限内仍未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考虑及时做出更换。要建立工作台账,定期更新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拨付情况,于6月底、9月底、12月底前向省商务厅报送《农产品供应链项目建设进度表》《农产品供应链项目进展情况汇总表》(附后)。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市(地)、县(市)要建立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推进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责任到人。要积极推动体制机制创新,破除制约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障碍和瓶颈,加大政策协同力度,研究出台土地、资金、人才、通行等配套措施,推进政策落地。
(二)做好信息工作。各试点市(地)、县(市)须在本地政府或部门官网设立“农产品供应链建设”专栏,主动公开实施方案、项目清单及资金分配方案等相关信息。凡接受财政补贴的地方和企业,必须按要求填报项目相关信息数据和日常经营数据,各级主管部门依法保护信息安全。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试点市(地)、县(市)制定的实施方案是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依据,涉及内容不得轻易变更。确需变更项目清单、项目建设内容及资金分配方案的,务必在确保试点地区目标任务不变、下达中央财政资金足额使用的前提下,经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同意且对外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变更,变更内容需呈省商务厅备案。
(四)建立骨干网络。各试点市(地)、县(市)要建立健全农产品流通骨干队伍,自2014年起获得过服务业资金支持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原则上均应纳入骨干队伍,持续发挥民生保障功能。督促支持项目在显著位置标识“国家农产品供应链项目”字样。
(五)总结典型经验。各试点市(地)、县(市)要及时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及时梳理经验做法,定期报送阶段性工作情况典型案例,促进相互交流与借鉴,增强示范带动作用。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