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冷链物流发展的通知
关于继续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
进一步促进冷链物流发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 进一步促进冷链物流发展的通知》(财办建〔2022〕36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2023年全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决定继续以促进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为重点,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支持范围、支持对象、支持标准、支持原则等依据《2023年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资金实施细则》(附后)相关规定执行。
二、工作程序
(一)组织申报。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请有意愿的市(地)、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模板附后)。申报材料(一式6份,电子版发指定邮箱)以市(地)、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在4月26日前报送省商务厅,逾期未报视为放弃申报资格。各地工作方案作为政策实施期间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目标任务原则上不作调整。
(二)选定新增支持试点市(地)、县(市)。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报送的工作方案组织竞争性评审(评分体系附后)。依据专家组对各地工作方案的评定分数,按照《2023年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资金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分配方式,确定拟获得资金支持的市(地)、县(市)及资金支持额度,并进行公示。
(三)下达中央财政资金。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向省政府报送2023年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资金分配方案。在省政府审定后,由省财政厅直接下达中央财政资金至各试点市(地)、县(市)。鼓励各地统筹用好自有财力,落实到具体项目。
(四)项目的确定。被确定支持的市(地)、县(市)主管部门须在中央财政资金下达之日起15日内,形成本地实施方案。工作方案中申报的项目,仅允许在确保中央财政资金足额使用的前提下进行调整。实施方案需以各试点市(地)、县(市)政府函的形式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实施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总体思路、目标任务、项目清单、建设任务、进度安排、资金安排、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及各项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实施方案,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不同意备案,并限期重报。
(五)遴选项目承建企业。各试点市(地)、县(市)须围绕实施方案中确定支持的项目依法依规遴选承建企业。外地注册法人但在本省有实体的非法人机构,及在本省注册法人但在周边地区建设实体的机构均可申报项目。承建企业同时需具备以下资质:
1.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2.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规划、土地、环保等手续齐全,建设资金落实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
3.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同一建设内容,中央财政资金不得重复申请;已获得2019年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2022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4.近3年内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受到财政处罚处分的企业和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四、申报材料
(一)市(地)、县(市)商务、财政部门联合报送申报“农产品供应链试点市(地)”申请文件。
(二)市(地)、县(市)项目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进农产品供应链建设承诺书(模版见附件)。
(三)市(地)、县(市)农产品供应链建设工作方案(模版见附件)。
(四)市(地)、县(市)统计部门出具的2022年规模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数量及名单、七普人口数量及人均可支配收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五)市(地)、县(市)现有农产品保供企业名单及2023年拟新增农产品保供企业名单。
(六)市(地)、县(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名单及建有冷链基础设施情况。
(七)市(地)、县(市)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审批、规划、土地、环保等手续办理情况说明(附各项手续复印件)
(八)市(地)、县(市)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开工情况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九)2023年度总体目标(见附件)
(十)市(地)、县(市)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清单(见附件)
省商务厅联系人:程 翔 电话:0451-87708100
邮 箱:shzfbcx@163.com
省财政厅联系人:韩冬梅 电话:0451-53001556
邮 箱:hdm2177@126.com
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4月21日
附件1
2023年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补齐全省冷链设施短板,提高冷链物流质量效率,建立健全畅通高效、贯通城乡、安全规范的农产品流通体系,推动农产品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依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 进一步促进冷链物流发展的通知》(财办建〔2022〕36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服务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2〕3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资金是指通过中央服务业发展金安排的,立足畅通国内大循环和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主要用于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冷链物流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按照财政部、商务部确定的重点工作,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程序确定具体支持政策。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市(地)、县(市)(以下统称为市县)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和使用监督等相关工作。
(一)省商务厅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持事项,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重点等;牵头组织专项资金有关事项的资金申报、审核工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二)省财政厅负责依据中央财政预算指标情况编制我省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商务厅按程序确定专项资金支持事项;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省商务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会同省商务厅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
(三)市县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承担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等主体责任。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资金申报、审核、拨付,明确本地区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落实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四)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分配方式及项目支持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抓住集散地和销地两个关键节点,进一步聚焦发展农产品供应链物流,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和现代化水平。
(一)增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能力。在集散地、销地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基础设施改造升级,鼓励建设公共冷库、中央厨房等设施,加快绿色、高效、低碳冷藏设施应用,完善物流集散、加工配送、质量安全等功能,增强流通主渠道冷链服务能力。
(二)提高冷链物流重点干支线配送效率。在销地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冷链物流企业等改扩建冷链集配中心和低温配送中心,集成流通加工、区域分拨、城市配送等功能,提高冷链干线与支线衔接效率。推广可循环标准化周转箱,促进农产品冷链物流各环节有序衔接。
(三)完善农产品零售终端冷链环境。在城市供应链末端支持连锁商超、农贸市场、菜市场、生鲜电商等流通企业完善终端冷链物流设施,进一步增强冷藏保鲜等便民惠民服务能力。推动建设改造前置仓等末端冷链配送站点,鼓励配备移动冷库(冷箱)等产品,提高冷链物流终端配送效率。
(四)统筹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支持2022年以来承担相关流通保供任务并受到疫情影响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商贸流通企业、冷链物流企业。
上述第一、第二支持方向为必选项,可2选1。各地在保证必选方向的基础上,方可选择第三、第四支持方向。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竞争性立项方式将资金分配到市县。按照“强节点、建链条、优网络”工作思路,重点抓住跨区域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地农产品冷链物流网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项目储备、发展前景、大项目+任务清单等支持区域范围内有较强实力、投资额大的农产品供应链项目。
第七条 支持对象包括:一是2022年被确定支持、通过省中期绩效评价且2023年有新建设项目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市(地)、县(市);二是 2023年新增试点市(地)、县(市)。2023年支持项目的实施时限为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开工建设,且在2023年12月底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能够全部支出、形成实物工作量的新建(改扩建)项目。
第八条 项目支持标准
(一)单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年度实际有效投资额的30%。
(二)增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能力的项目,项目实际有效投资额不低于1500万元,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下的,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支持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
(三)提高冷链物流重点干支线配送效率的项目,单个项目实际有效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下的,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支持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
(四)完善农产品零售终端冷链环境的项目,每个项目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五)统筹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企业,每家支持不超过50万元,疫情保供方向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比例不得高于当地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总额的10%。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下达及使用管理
第九条 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有意愿的市(地)、县(市)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确定目标任务、重点工作、项目清单及各项保障制度等内容。申报材料以市(地)、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在规定时限内分别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县(市)申报材料需征得市(地)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在申报项目时,各地需明确承诺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支出进度及项目完成时限,承诺内容完成情况将与今后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设定评分体系,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竞争性评价。重点评价各地发展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基础条件、项目成熟度、项目目标任务指标值、社会效益贡献度及项目推动工作方案等方面情况。根据地区差异,对市(地)、县(市)评价采用的指标相同,指标值不同,分别评价,各项指标分档次计分,各自计算总分后分别排名。
(一)当地发展产品供应链的地区基础指标(8分-2分)。评价指标主要为:各地2022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常住总人口、规模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数量等。
(二)项目成熟度指标(15分-2分)。评价指标主要为:冷链基础设施项目审批、规划、土地、环保等手续办理情况,项目开工建设情况等。
(三)项目目标任务贡献度指标(57分-12分)。对照商务部、财政部下达的区域绩效指标体系及我省实施方案中自定目标任务,围绕国家确定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物流重点干支线配送效率、完善农产品零售终端冷链环境、统筹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企业4个支持方向设定项目目标评价指标。
1.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能力方向。评价指标为:新增农批市场公共冷库库容、新增加工配送中心库容、新增中央厨房冷藏容积等。
2.冷链物流重点干支线配送效率方向。评价指标为:新增销地冷链集配中心(多温区)冷库库容、新增销地冷链集配中心(多温区)冷藏车辆;新增低温配送中心冷库库容、新增低温配送中心冷藏车辆;新增农产品冷链物流园区冷库库容、新增农产品冷链物流园区冷藏车辆等。
3.完善农产品零售终端冷链环境方向。评价指标为:完善农产品零售终端冷链环境数量、新增连锁商超冷藏容积、新增农贸市场和菜市场冷藏容积、新增生鲜电商等社会前置仓数量、新增社区前置仓冷库库容等。
4.统筹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企业方面。评价指标为:新增支持本地农产品市场保供企业数量。
(四)项目建成后对社会贡献度(10分-2分)。评价指标为:试点建设任务完成后本地冷链流通率增量、建有冷链流通基础设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占比等。
(五)项目推进进度承诺(10分-2分)。评价指标为:市(地)工作方案、绩效目标、项目推进时限、资金使用承诺等。
按照市(地)、县(市)竞争性评审后的得分顺序,原则上设定四档,其中,市(地)得分的第一名与县(市)得分前两名的,列为第一档;市(地)得分的第二名与县(市)得分三、四名的,列为第二档;市(地)得分的第三名与县(市)得分五、六名的,列为第三档。其余的地区列为第四档,统一排序。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照竞争性评审后确定的地区档次,结合各地申报的项目数量、项目有效投资额及第八条确定的支持标准,计算各地所能获得的支持资金上限。原则上优先支持前三档的市(地)、县(市),其中,第一档次按照支持资金上限90%分配资金;第二档次按照支持资金上限80%分配资金;第三档次按照支持资金上限70%分配资金。按照国家绩效管理相关要求,为体现奖惩机制,对2022年已获得资金支持的市(地)、县(市),若2023年仍有项目建设需求,对绩效评价良好及以上的,原则上在已排档次的基础上可优先晋级到上一档次;对拨付比例低于50%的,降低到下一个档次并减少资金支持额度;对未通过绩效评价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以上三个档次的市(地)、县(市)分配资金后,若资金仍有剩余,按照第四档次排名顺序逐次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支持资金上限的60%,直至资金分配完毕。同时,对拟获得资金支持的市(地)、县(市)及资金支持额度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被确定支持的市(地)、县(市)主管部门须在中央财政资金下达之日起15日内,形成本地实施方案。工作方案中申报的项目,仅允许在确保中央财政资金足额使用的前提下进行调整。实施方案需以各试点市(地)、县(市)政府函的形式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实施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总体思路、目标任务、项目清单、建设任务、进度安排、资金安排、绩效评价、项目验收、资金使用承诺及各项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实施方案,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不同意备案,并限期重报。
第十三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9号)等规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组织实施
(一)申请验收。承建企业按照试点市(地)、县(市)工作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及进度安排,可以在完成“项目清单”内容中单个项目建设后,向项目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组织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成联合验收工作小组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小组需对承建资质、建设周期、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项目有效投资额、投产达效等情况进行核验,有关成员须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验收结果,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
(三)资金拨付。验收合格的项目,在本级网站“农产品供应链建设”专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各级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履行程序向项目承办单位拨付专项补助资金。各试点市(地)、县(市)须于2024年2月底前完成整体验收及资金拨付工作。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试点市(地)、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项目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市县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各试点市(地)、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于每个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项目进展情况报省商务厅,并于2024年2月底前完成本地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省商务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于2024年3月底前对各试点市(地)、县(市)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进行终期绩效评价。各地每季度资金拨付情况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完成绩效评价后,省商务厅将按相关要求,下达绩效评价问题整改通知,各试点市(地)、县(市)要及时报送项目问题整改清单,建立整改工作台帐,整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在规定时间内将问题整改结果形成整改报告,报省商务厅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应建立项目建设台账制度,明确责任人和项目进展时限。项目承建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专账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按资金性质分别核算,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承办企业须将中央财政资金使用形成的相关票据、资产台帐等内页资料复印后提交商务主管部门存档。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定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县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市县商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申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省财政厅将收回相关资金,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有效期截至国家政策结束为止。
附件2
工作方案编报指南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基础情况。
主要介绍本地基础情况,重点包括2022年本地常住总人口、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规模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数量等。
(二)农产品流通情况。
1.当地农产品产销情况:主要鲜活农产品消费量、本地区产量、自给率、跨区域调入/调出量、流通的主要渠道等。
2.当地农产品冷链情况: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主销地(城市)各类冷链设施的规模、分布、市场需求等情况。设施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冷库、配送中心、冷藏车辆等。
(三)前期工作进展。
1.出台支持农产品供应链、冷链物流发展政策(含财政、金融、土地、收费等)
2.各级财政投入农产品供应链、冷链物流发展资金情况 (包括中央基建投资事项、农业农村部门安排的产地物流、各地自行投入的财政资金等)
3.2012年以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存在问题。
二、目标任务
围绕评分体系(附4)中项目目标任务贡献度、项目社会效益贡献度两方面指标,提出本地2023年度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目标任务。有关目标任务要可量化、可考核,同时填报《2023年度总体目标》(附2)。
三、重点工作
(一)增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能力。在集散地、销地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基础设施改造升级,鼓励建设公共冷库、中央厨房等设施,加快绿色、高效、低碳冷藏设施应用,完善物流集散、加工配送、质量安全等功能,增强流通主渠道冷链服务能力。
(二)提高冷链物流重点干支线配送效率。在销地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冷链物流企业等改扩建冷链集配中心和低温配送中心,集成流通加工、区域分拨、城市配送等功能,提高冷链干线与支线衔接效率。推广可循环标准化周转箱,促进农产品冷链物流各环节有序衔接。
(三)完善农产品零售终端冷链环境。在城市供应链末端支持连锁商超、农贸市场、菜市场、生鲜电商等流通企业完善终端冷链物流设施,进一步增强冷藏保鲜等便民惠民服务能力。推动建设改造前置仓等末端冷链配送站点,鼓励配备移动冷库(冷箱)等产品,提高冷链物流终端配送效率。
(四)统筹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有关市(地)、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获得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中央财政资金,适当用于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工作。对于2022年以来承担相关流通保供任务并受到疫情影响的冷链物流企业,市(地)、县(市)可结合实际统筹支持。具体支持内容、方式等由市(地)、县(市)主管部门确定,务必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并在工作方案中予以体现。
上述第一、第二支持方向为必选项,可2选1。各地在保证必选方向的基础上,方可选择第三、第四支持方向。
四、项目计划
本地2023年度拟支持的项目清单,各项目须明确预计投资规模、主要建设任务、建设进度安排及项目绩效目标。请填报《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清单》(附3)。
五、保障机制
(一)资金管理制度。结合本通知明确的支持方向,进一步细化提出当地资金管理制度,包括支持方向、项目类型、具体内容、支持标准、绩效管理等。对于支持实施的项目应实事求是确定实施期限、支持条件、后续维护运营等要求,并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等。
(二)项目管理制度。提出项目遴选、组织实施、资金拨付、监督考核等工作机制。要求建立“企业目录+项目清单”机制,加强项目管理,明确项目验收主体、要件、验收流程等,形成项目可持续发挥作用的长效机制。
(三)日常监督机制。各级主管部门加强机制管理、资源统筹、经费保障等措施,鼓励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在日常监管中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可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第三方机构,规范决策过程,加强资金和项目审核。
(四)信息公开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和信息报送的政策措施,在本地政府官网设置公开专栏。明确凡是获得财政资金的地方和企业,须按要求填报项目相关信息数据和日常业务经营数据,各级主管部门依法保护信息安全。
附:1.推进农产品供应链建设承诺书(模板)
2.2023年度总体目标
3.2023年度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清单(模板)
4.各地申报材料竞争性评价指标
附1
推进农产品供应链建设承诺书(模板)
省商务厅:
按照《2023年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资金实施细则》《关于申报2023年农产品供应链试点的通知》有关要求,我市(地)、县(市)拟申报农产品供应链试点市(地)、县(市),现承诺如下:
(一)严格把关,确保符合申报条件。我市(地)、县(市)承诺围绕企业资质、项目性质、建设任务、各项手续、到位资金开展实地查看工作,确保支持的项目真实合法;项目承办企业、建设内容和方向符合国家和省级通知文件规定;项目承办企业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我市(地)、县(市)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材料与实物(材料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等负责。
(二)加强管理,确保建设任务完成。我市(地)、县(市)
承诺认真履行项目申报、企业遴选、资金安排、绩效评价及项目验收等职能,形成闭环管理。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承诺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进度安排,完成目标任务、项目建设任务,如期完成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工作。
(三)强化审核,确保支持资金安全。我市(地)、县(市)承诺在试点项目完成阶段性验收后按进度拨付相应资金,并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农产品供应链中央财政资金拨付任务。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强化日常监管,适时引入审计或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参与决策监督,加强资金和项目审核,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分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符合《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3〕9号)规定。
(四)建立机制,确保信息公开及时。我市(地)、县(市)承诺在本地政府官网设立“农产品供应链建设”专栏,按照相关规定,主动公开项目清单、资金安排、企业遴选、项目更换等信息。按照商务部及省商务厅要求,认真收集统计项目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工作进度及资金拨付情况。
承诺单位盖单(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承诺代表(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附2
2023年度总体目标
方向 |
指标 |
2022年底数 |
2023年目标 |
增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能力
|
农产品批发市场冷库库容 |
ⅩⅩ(㎥) |
|
其中:公共冷库库容 |
ⅩⅩ(㎥) |
|
|
加工配送中心库容 |
ⅩⅩ(㎥) |
|
|
中央厨房冷藏能力 |
ⅩⅩ(㎥) |
|
|
其他冷链设施 |
ⅩⅩ(㎥) |
|
|
…… |
|
|
|
提高流通企业冷链物流配送效率
|
销地冷链集配中心(多温区) |
|
|
数量 |
ⅩⅩ个 |
|
|
库容 |
ⅩⅩ(㎥) |
|
|
冷藏车辆 |
ⅩⅩ(辆) |
|
|
低温配送中心 |
|
|
|
数量 |
ⅩⅩ个 |
|
|
库容 |
ⅩⅩ(㎥) |
|
|
冷藏车辆 |
ⅩⅩ(辆) |
|
|
农产品冷链物流园区 |
|
|
|
数量 |
ⅩⅩ个 |
|
|
库容 |
ⅩⅩ(㎥) |
|
|
冷藏车辆 |
ⅩⅩ(辆) |
|
|
其他类型农产品冷链设施库容 |
ⅩⅩ(㎥) |
|
|
库容 |
ⅩⅩ(㎥) |
|
|
冷藏车辆 |
ⅩⅩ(辆) |
|
|
…… |
|
|
|
完善农产品零售终端冷链环境 |
连锁商超终端冷藏能力 |
ⅩⅩ(㎥) |
|
农贸市场、菜市场冷藏能力 |
ⅩⅩ(㎥) |
|
|
生鲜电商等社区前置仓数量 |
ⅩⅩ个 |
|
|
社区前置仓冷库库容 |
ⅩⅩ(㎥) |
|
|
…… |
|
|
|
统筹农产品保供市场保供企业 |
农产品保供企业数量 |
ⅩⅩ个 |
|
附3
2023年度××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清单(模板)
序号 |
项目 位置 |
项目 名称 |
建设 类型 |
财政资金支持方向 (填序号) |
企业 名称 |
总投资 |
建设 内容 |
建设 周期 |
实现 功能 |
|
ⅩⅩ市(地)、县(市) |
ⅩⅩ农产品批发市场 冷链设施升级改造 |
新建 |
|
ⅩⅩ批发市场 |
|
|
|
|
ⅩⅩ销地低温配送中心 |
改建 |
|
ⅩⅩ流通企业 |
|
|
|
|
||
ⅩⅩ社区前置仓 |
扩建 |
|
ⅩⅩ零售终端企业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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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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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财政资金支持方向:一、增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能力;二、提高冷链物流重点干支线配送效率;三、完善农产品零售终端冷链环境;四、统筹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
附4 | ||||||||||
黑龙江省农产品供应链试点评分体系 | ||||||||||
考核指标 | 实际 得分 |
|||||||||
一、当地发展农产品供应链的地区基础 (8分-2分) |
(一)对2022年本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分档打分 (最高2分,最低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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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2022年本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档打分 (最高2分,最低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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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2022年本地常住总人口数分档打分 (最高2分,最低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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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2022年本地规模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数量分档打分 (最高2分,最低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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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成熟度 (15分-2分) |
(一)冷链基础设施项目手续办理情况。考核冷链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审批、规划、土地、环保等手续是否齐全 (最高10分,最低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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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开工建设情况 (最高5分,最低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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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目标任务贡献度 (57分-12分) |
(一)对2023年本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能力方面分档打分。 (最高13分,最低3分) |
1.新增农批市场公共冷库库容 2.新增加工配送中心库容 3.新增中央厨房冷藏容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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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2023年本地冷链物流重点干支线配送效率方面分档打分。 (最高22分,最低6分) |
1.新增销地冷链集配中心(多温区)冷库库容 2.新增销地冷链集配中心(多温区)冷藏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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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增低温配送中心冷库库容 2.新增低温配送中心冷藏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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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增农产品冷链物流园区冷库库容 2.新增农产品冷链物流园区冷藏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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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2023年本地农产品零售终端冷链环境方面分档打分 (最高17分,最低5分) |
1.完善农产品零售终端冷链环境数量 2.新增连锁商超冷藏能力 3.新增农贸市场和菜市场冷藏能力 4.新增生鲜电商等社会前置仓数量 5.新增社区前置仓冷库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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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2023年本地统筹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企业方面分档打分。 (最高5分,最低1分) |
新增支持本地农产品市场保供企业数量。 | |||||||||
四、项目社会效益贡献度 (10分-2分) |
(一)对建成后本地冷链流通率发展目标分档打分。 (最高5分,最低1分) |
冷链流通率=冷链流通规模(万吨)/物流总规模(万吨),商务部门提供当地2022年冷链流通率及2023年冷链流通率目标。 | ||||||||
(二)对建有冷链流通基础设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占比分档打分。 (最高5分,最低1分) |
商务部门提供本地农产品批发市场数量及建有冷链流通基础设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明细。 | |||||||||
五、项目推进进度承诺 (10分-2分) |
对各地资金使用进度、绩效目标设定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打分。 (最高10分,最低2分) |
1.明确项目推进时限,项目建设步骤清晰; 2.对资金使用进度作出承诺,能够明确资金使用时限; 3.有完整的工作方案、绩效目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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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值(最高100分,最低2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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