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动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加强资金项目监管的函
关于进一步推动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加强资金项目监管的函
有关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乡村振兴主管部门:
为贯彻商务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有关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要求,落实《黑龙江省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设任务》(以下简称“省级建设任务”),近期,省商务厅考核了各市、县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监督指导工作情况,各地在制订制度、督促指导项目建设方面均采取了有效措施。为进一步推动示范县安全、合规、有效完成建设任务,现将有关工作函告如下:
一、加强日常监管,完善制度体系
有关市(地)商务主管部门、示范县(市)责任主体要建立日常指导监督台账,补充完善日常监督指导制度,多种形式开展指导与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督导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审计、监理咨询等第三方机构作用,规范决策过程。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示范县的工作开展情况、资金拨付进度、项目进展进行跟踪指导,督促辖区内示范县(市)按时合规、安全有效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县(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统筹各方力量,监督承办企业照章办事,按县级实施方案、合同协议、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验收方案等,明晰权属关系,明确维护责任,避免资产重置、浪费等情况,适时进行清点查验,并对所有项目开展相关监督工作。
二、加快拨付进度,提高资金效益
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黑财采〔2023〕1号)规定,对适合首付制的采购项目,在完成相应工作量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采购人对中小微企业的首付比例为合同总额50%以上(含),对小微企业首付款比例为70%以上(含)。不得事前全额补助企业的项目建设,其他不符合企业规模界定、无其他限制要求的情况,不得随意提高资金预拨付比例。2022-2023年度第一批示范县(市)原则上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向承办企业至少拨付30%的中央财政资金,对绩效评价、评估、验收等时间节点内,未按国家、省级有关要求完成建设项目,存在工作进度缓慢、资金长期闲置、资金拨付率和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等情况,造成中央财政资金对我省的支持额度降低或取消等后果的,将按照程序收回前期拨付资金,根据入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示范县(市)排序,安排支持已提前完成项目建设的第二批示范县或用于奖励中期绩效评价考核成效显著的县(市)。第一批示范县(市)后续尾款支持项目及第二批示范县(市)支持项目应做好储备,按照省级文件要求做好动态调整及报送项目清单准备工作。
三、强化项目遴选,避免重复支持
各示范县(市)要加强项目遴选,根据全面调研摸底情况,采取会议讨论、专家论证、可行性研究、专家评审等方式对不同项目规模及资金补助比例的项目进行确认,按照已报送的项目清单推进建设工作,不允许随意变更项目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项目位置、建设内容、中央财政补助金额等,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各县项目推进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各示范县(市)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设备,加强项目建设事前、事中审核管理,不得重复支持,在各级检查审核中,一经发现存在重复支持的项目,各县(市)要立即按照有关流程对检查指导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取消试点资格,收回前期已拨付财政资金,用于支持已提前完成项目建设的第二批示范县或用于奖励中期绩效评价考核成效显著的县(市)。
四、及时报送信息,加强政务公开
各示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填报商务部县域商业资金管理系统的通知》报送资金月报、县域商业概况季报、摸底调查等,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时进行初审,掌握辖区内示范县(市)建设情况。各市、县(市)要进一步落实政府门户网站专栏设置,及时公示方案制度、招投标、决策决议、资金安排及使用等情况。报表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以及政务公开情况将在绩效评价工作、国家抽查复核等工作中考核。
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及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将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具体工作要求按照省级建设任务要求落实,如商务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有最新通知要求,将适时调整,以最新文件为准。
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2023年3月9日
抄送:有关县(市)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商务厅办公室 2023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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