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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整改工作和整体验收的函-附储备项目库动态调整细则(试行)

日期:2023-08-29 17:31 来源:黑龙江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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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整改工作和

整体验收的函

海伦市、富锦市、延寿县、海林市、嫩江市、宝清县、依兰县、肇州县、青冈县、密山市、逊克县、泰来县、穆棱市、通河县、克山县、饶河市、孙吴县、塔河县、杜蒙县、鸡东县、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20233月,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第一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示范县(市)资金使用、项目进展、工作成效、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等做出客观评价。4月,商务部开展了绩效评价抽查复核。根据文审及现场绩效评价情况,现通报绩效评价结果,请各示范县(市)根据绩效评价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尽快开展整体验收工作。

一、绩效评价结果及应用

各示范县(市)绩效评价结果和评级情况详见第三方出具的“**县(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示范项目绩效评价报告(附件1)。对成绩优良的示范县(市)在后续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增补;对评定为差或未通过中期绩效评价的县(市)取消尾款支持。

二、及时有效开展整改工作

(一)建立台账。各有关县(市)根据评价报告中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中指出的扣分事项、存在问题和建议,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在现场指导、检查时提出的意见,逐一梳理问题,建立绩效评价问题整改台账(附件2),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具体负责人,于828日前报送《绩效评价问题整改台账》。

(二)限时整改。请各示范县(市)于930日前全部完成整改工作,并报送整改报告。省商务厅将根据台账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导,适时开展回头看工作,确保问题见底清零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示范县(市)将取消试点资格,收回前期已拨付资金。

三、加强日常监管,完善储备项目库

(一)调整依据及规定。根据《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储备项目库动态调整细则》(附件3),健全储备项目库,严格执行项目准入、调整及退出等动态调整规定,各示范县(市)依据本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等,提出入库、调整、补充、退出储备项目库申请,经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由省商务厅复核,向商务部报备并导入商务部县域商业信息平台。

(二)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各示范县(市)确有必要调整县级实施方案的,可在绩效评价通报后一个月内调整一次并进行专栏公示,确保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均在储备项目库内,建设内容符合国家及省级规定的支持方。调整实施方案及储备项目,需有明确的可行性研究或专家评审等书面意见,同时引入审计、财评等第三方参与项目决策、招标等重要环节进行监督,严格落实项目查重,审核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未获得发改、邮政、供销、农产品供应链等财政资金支持。

四、完成整体验收

请各示范县(市)于202311月底前完成整体验收,以县(市)人民政府函的形式,将第三方验收报告报所属市(地)商务主管部门,由市(地)商务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省商务厅。

(一)验收标准。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全部项目基本完工并投入使用,且资金拨付达90%以上。

(二)验收依据。依据省级《黑龙江省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设任务》《黑龙江省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促进农村消费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完成商务部等15部门印发的《县域商业建设指南》中7个约束性指标(其中面积、规模等仅作参考),制定各示范县(市)本级整体验收方案。

(三)验收方式。各示范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通过文审、现场查验等方式开展整体验收,形成《**县(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报告》。

(四)验收报告内容。

1.须有明确的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结论。

2.如实反映工作预定目标完成情况、发挥效益等。包括资金拨付情况、项目承办单位、建设或补贴项目一一对应。

3.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各县)。

4.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有关内容完成情况,《县域商业建设指南》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预期性指标开展情况,以及其他体现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工作措施、主要成效、问题建议等。

(五)验收结果应用。验收合格的县(市)及时组织拨付尾款,项目招标结余资金,可按照县级实施方案中项目及资金支持计划进行拨付,或调整至储备项目库中其他符合方向的项目上(不可重复支持和超额支持)。承办企业未能如期完成建设项目并通过验收,县(市)政府可依据协议(合同)追回前期拨付的资金,商务主管部门须将违约企业报市(地)商务局,列入黑名单管理,市(地)商务局报省商务厅备案。示范县(市)未及时完成验收,将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及省财政厅有关要求,统筹安排结余资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示范县(市)验收结果进行抽检复核,并将各县(市)验收报告和抽查复核结果报商务部备案。

联系方式:87708156 swtltyfzc2@163.com

附件:1.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示范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2. 绩效评价问题整改台账

3.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储备项目库动态调整细则(试

行)

                               黑龙江省商务厅         

2023814

        

抄送:林甸县、富裕县讷河市桦南县漠河市丰林县甘南县

汤原县虎林市嘉荫县肇源县铁力市北安市友谊县林口县同江市南岔县庆安县巴彦县人民政府;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鸡西市、双鸭山市、伊春市、黑河市、绥化市、大兴安岭地区商务局。


附件1

**县(市)绩效评价报告


附件2

绩效评价问题整改台账

           县(市)人民政府(盖章)

序号

示范县(市)

绩效评价、检查指导反馈的问题和建议等

整改措施

完成时限
(须在20239月底前)

负责人
(落实到各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负责人)

是否

完成

整改

1

2

3

4


附件3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储备项目库动态调整细则

(试行)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动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加强资金项目监管的函》(黑商联函〔20236)及《关于完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储备项目库的函》要求,县(市)人民政府作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直接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等工作负总责,应加强项目审核,负责组织项目具体建设实施。项目由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商务厅复核,建立省级储备项目库。为进一步完善县域商业体系,细化县域商业建设内容,确保中央财政资金落实到可行有效项目上,现将储备项目库动态调整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第一条分年度规划项目。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五个重点支持方向,分年度、按批次2022202320242025确定本县(市)储备项目清单清单格式以商务部县域商业信息平台最新模板为准)。储备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须在2023年或2025年底前实现2022-2023年、2024-2025年示范县(市)项目建设目标、完成整体验收,并配合上级完成中期绩效评价、验收复核、总体评估等工作。

第二条规范项目选择程序。项目报备和启动前,规模较大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可行性研究或专家评审等工作并出具书面意见,规模较小的项目应提交会议讨论或进行专家论证等并形成纪要,经论证,确有可行性、必要性的项目方可入储备项目库。同一项目不得与其他中央财政资金重复奖补,储备项目须由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查重,出具查重说明,统一报省商务厅备案,同时报送项目可行性、必要性论证文件。

第三条 项目奖补金额。储备项目规模及奖补额度可根据各示范县(市)实际情况进行成本分析,以可行性、必要性论证材料为基础确定单个项目的具体奖补额度。根据每年财政部下达省级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总额按照《黑龙江省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设任务》及绩效指标体系等开展的绩效评价或验收复核结果,以及各县(市)项目需求规模等,经与省财政厅联合请示省政府同意后,确认每年度最终划拨至各县(市)的专项资金奖补金额。

第四条 加强项目履约监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项目承办主体履约能力的考察和评估,对启动实施的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市(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示范县(市)进行督查,对确定实施的项目进行抽查。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竞争性程序产生承办企业,遴选出资质优、业务精、与项目建设能力需求匹配且前期承办项目未发现严重问题的企业,避免承办企业将项目违规分包牟利,套取中央财政资金;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黑财采20231号)要求,做好承办企业选拔工作。应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对造价审查、支出合理性、财务信息真实准确性等进行过程监管,确保账实对应。

第五条 严格履行项目调整和补充流程。省级储备项目库中,各示范县(市)储备项目作为资金安排和政策实施期间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动态管理。工作实施和储备项目确因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作调整和补充的,应在确保中央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由示范县(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或补充意见,上报所在市(地)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意见、方案及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材料经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慎论证同意后,报省商务厅复核备案。经调整的示范县(市)建设目标不得低于原工作方案设定的目标。

第六条 建立项目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一律移除出储备项目库:

(一)项目无法按要求竣工的;

(二)存在违法、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况;

(三)未按要求及时限进行整改并达到进度要求的;

(四)项目实施或运营主体主动申请退出的;

(五)经举报、查实或各级检查中发现项目已获得过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

(六)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功能等进行重大调整,但未及时按要求履行调整程序的,或调整后不符合支持方向的;

(七)其他导致无法继续开展项目建设的客观因素等。

对存在上述情况的项目,各级、各部门一经发现核实,须提醒、请示、告知或要求示范县(市)人民政府作出相应决定并出具项目正式退出文件,由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审定后,上报省商务厅备案。

如商务部、财政部及省级有关部门等在企业选拔、项目建设、资金拨付、验收工作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以最新印发文件所为准。本细则(试行)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其他修订条款另行通知。


**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储备项目进行查重的情况说明(例)

按照国家及省级有关支持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规定,我县(市)统筹各政府工作部门对储备项目库内的建设内容、承办企业等进行查重比对,经核实,确无与发展改革委具体安排的中央基建投资事项、农业农村厅具体安排的产地冷链设施、中央财政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等相关资金重复支持的项目。

特此说明。

**县(市)人民政府(盖章)


市(地)商务局关于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储备项目进行查重的情况说明(例)

按照国家及省级有关支持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规定,我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县(市)人民政府报送的储备项目进行查重,经核实,确无与中央财政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平台经济、直播电商等商务领域相关资金重复支持的项目。

特此说明。

**市(地)商务局(盖章)

责任编辑:开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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