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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设任务(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4-08-26 18:31 来源:黑龙江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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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支持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322)要求,我省向国家报送了《关于呈送〈黑龙江省关于统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等工作实施方案〉的报告》(黑商联函〔202417),确定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示范县(市)新增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等支持方向,并修订了《黑龙江省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设任务(修订稿)现汇总了省财政厅修改意见,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在公告期内实名向电子邮箱反馈意见建议

公告时间:此文件已于202210月印发,现需尽快新增支持方向,进一步支持有关县(市)开展工作,未改变基本框架及资金分配调整规则等内容。2024826-831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邮箱地址:swtltyfzc2@163.com


黑龙江省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设任务

(修订稿)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商流通发〔202199)、《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商务部等9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县域商业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3419和《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支持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322号)精神,推动各地建立完善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农村商业体系,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修订《黑龙江省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设任务》(以下简称《任务》)。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渠道下沉为主线,以县乡村商业网络体系和农村物流配送三点一线为重点,加快补齐农村商业设施短板,健全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引导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县域统筹,分层分类实施。县城重点强化综合商业服务能力,改造提升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乡镇重点强化区域服务功能,建设乡镇商贸中心,推动购物、娱乐、休闲等业态融合,向周边农村拓展服务;村级重点强化便民服务能力,引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向村庄延伸供应链服务,优化商品供给。

(二)坚持数字赋能,不断丰富业态。通过数字化改造和供应链赋能等方式,推动传统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加快融入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提高发展质量和内涵,丰富业态,以满足广大农村居民多样化、便利化消费需求。

(三)坚持市场导向,提升服务能力。顺应县域人口发展变化趋势和居民消费习惯,在强化政府引导的同时,根据市场需要,推动资源下沉,逐步完善县乡(镇)村三级商业网络,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渠道,使农村成为佳居乐业的美丽家园,吸引更多城市居民下乡消费。

三、建设目标

(一)总体目标

十四五时期,结合国家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在全省逐步建立完善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农村商业体系,力争到2025年,基本实现县县有连锁商超和物流配送中心、乡镇有商贸中心、村村通快递。全省力争整合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67个,县域覆盖率达到100%;整合改造乡镇商贸中心278个,服务覆盖率达到100%;整合改造村级快递服务站点4163个,服务覆盖率达到100%;乡镇物流整合率每年平均提高10%

(二)县域商业建设类型、目标、标准和年度分解任务

1.建设类型。2022-2025期间,按照《黑龙江省县域商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完成省县域商业体系分型县建设目标,参照《黑龙江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分型县验收评估工作方案》的评估标准,完成基本型增强”“提升型年度任务。示范县(市)建设类型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县(市)县情自行确定。

2.建设目标。示范县(市)工作目标须按照商务部等15部门办公厅(室)印发《县域商业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确定的十四五时期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目标,以及省级县域商业体系等文件明确的任务,由示范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县情自行确定,但不低于前期申报的目标标准。

3.年度分解任务。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设周期为2年,各县(市)目标及年度任务分解由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安排,须确保在项目建设周期内完成。

四、重点工作

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各地统筹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县域商业建设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主要聚焦县域商业体系中的市场缺位和薄弱环节,发挥县城和乡镇的枢纽、节点作用,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辐射带动县域商业整体提升。支持主要方向如下: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支持乡镇商贸中心等商业网点提供废旧家电回收、二手家电经销、维修等生活服务,改造建设废旧家电暂存、周转相关设施,增加服务功能。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支持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

(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业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深度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六)完善县域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中转设施。支持改造建设县域废旧家电家具回收、中转、集散站点,有效提升县域再生资源集聚和中转能力。

(七)支持废旧家电回收企业配备再生资源回收车辆。推广以车代库等灵活流动回收模式,统一服务规范,延伸回收网络,实现废旧家电即收即走。

五、资金支持标准及方式

(一)支持标准。示范县(市)支持资金分两年拨付,首款根据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分配尾款根据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额度绩效评价结果及储备项目库支撑情况分配其中,未通过年度绩效评价取消尾款支持整改不到位的按照程序履行示范资格动态退出。鼓励地方财政及其他社会主体适当安排配套资金(额度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企业自行确定)。中央财政资金须用于各县(市)申报的储备项目清单内容建设,各分项目的支持额度,由各县(市)因地制宜自主确定,但须确保项目建设的完整性和可持续运营。

(二)支持方式。按照《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符合要求的承办企业予以支持。服务业发展资金原则上不得事前全额补助企业的项目建设。为发挥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资金执行率,对于有预付款安排的示范县(市)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承建企业为中小企业可参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规定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项目需求,按照合同约定预付一定比例采购资金启动项目建设阶段性验收及拨付由各县(市)按照本级实施方案、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等施行。承办企业未能如期完成建设项目并通过验收,县(市)政府可依协议(合同)追回前期拨付资金商务主管部门须将违约企业报市(地)商务局列入黑名单管理,市(地)商务局报省商务厅备案。

(三)资金管理。示范县(市)项目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等,须在《黑龙江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制度》《黑龙江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框架下,结合本县(市)实际制定。

六、方案制定与公开

(一)方案制定

县人民政府原则上在资金下达后1个月内制定、完善本县(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包括: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资金管理制度、项目验收方案、项目清单(含完成时限)工作推进协调机制示范县(市)实施方案的建设目标、内容、标准须与申报方案保持一致,既要统筹规划,又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可操作性;项目清单须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支持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322号)及本次修订的《任务》等支持内容和重点工作制定,按照《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储备项目库动态调整细则(试行)》履行项目入库、调整、补充、退出等流程。县(市)实施方案是项目绩效考核、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二)方案公开

县(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方案、项目资金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以县人民政府函的形式,报送所属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由市(地)商务主管部门行文,统一报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备案(电子版报送邮箱:swtltyfzc2@163.com),并在县(市)政府门户网站县域商业建设专栏、市(地)商务局或市政府门户官网专栏、省商务厅官网专栏上同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管理

示范县(市)项目管理制度须在《黑龙江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制度框架下,结合本县(市)实际进行制定。

、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地)商务局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指定专人主动协调有关督查主管部门,加强对属地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的监督指导;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示范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总体规划、管理监督、项目验收等工作,要建立以县(市)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推进协调机制(随县级实施方案一并报备),明确工作任务,完善管理制度,配备专人管理,确保工作力量。要积极推动体制机制创新,破除制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在县域发展的障碍和瓶颈,加大政策协同力度,研究出台土地、资金、人才、通行等配套措施,推进政策落地

(二)履行主体责任

级主管部门对全省县域商业行动建设负总责,省商务厅牵头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建立省级储备项目库,成熟一批,建设一批,避免钱等项目积极协调省委农办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纳入乡村振兴考核体系省财政厅加强对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督促县(市)按相关要求,及时拨付资金。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是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第一责任主体,对县域商业行动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应制定日常监管机制,建立工作台账,有条件的地区协调市委农办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纳入乡村振兴考核体系,鼓励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县(市)人民政府是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具体工作负总责,应健全工作机制,可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第三方,规范决策过程,加强资金和项目审核。

(三)注重统筹协调

县(市)人民政府在安排使用中央财政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时,应与发展改革委具体安排的中央基建投资事项、农业农村厅具体安排的产地冷链设施、中央财政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等相关资金加强衔接,避免重复投入;对于已获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安排支持。此外,要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等项目构建的设施设备,增强工作的延续性。

(四)强化过程管理

各县(市)要建立日常指导监督台账加强对承办单位履约能力的考核,对不能如期履约的承办企业,要按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及时进行处置;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加强绩效管理,可委托会计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管理等相关工作;要着力开展实用性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成后的可持续运营和服务效果。商务部门要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台账,可标识国家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项目字样。对项目的申报、评审、建设、验收、补贴等各环节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五)加强廉政建设

各县(市)要把廉政建设与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强化风险防控,加强对示范工作参与部门、项目承办单位相关责任人的教育和管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杜绝违法违纪问题,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六)做好信息报送

各县(市)要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县域商业建设专栏,全面、及时、集中公开项目建设工作方案、资金项目等信息,设立纪检、审计举报窗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应与项目承办单位达成协议,凡接受财政补贴的项目承办单位,必须与商务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更新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等情况按要求提供项目相关信息数据各级主管部门依法保护信息安全未提供完整信息的项目不得验收。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应确定专人按照有关数据报送要求,负责数据信息收集、整理、公开、更新和系统报送工作;市(地)商务局负责对所属示范县(市)填报数据进行审核;省商务厅负责数据信息复核、反馈工作。

(七)做好总结推广

省商务厅将采取多种形式的工作培训、学习考察,让各级干部明白县域商业干什么、怎么干,市(地)商务局要指导县市加强师资建设、完善案例教材,扩大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社会知名度与参与度。示范县(市)要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正向舆论氛围。各级及时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及时梳理经验做法,定期报送阶段性工作情况、典型案例,促进相互交流与借鉴,增强示范带动作用。

原黑商联函〔202218号文件废止,本制度在项目建设周期结束后自行废止。

附件:1.2022-2025年度支持示范县(市)名单

2.黑龙江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制度

3.黑龙江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附件1                

2022-2025年度支持示范县(市)名单

第一批

第二批

排序

县(市)

排序

县(市)

排序

县(市)

排序

县(市)

1

海伦市

11

逊克县

21

林甸县

31

肇源县

2

富锦市

12

泰来县(取消资格)

22

富裕县

32

铁力市

3

延寿县

13

穆棱市

23

讷河市

33

北安市

4

海林市

14

通河县

24

桦南县

34

友谊县

5

嫩江市

15

克山县

25

漠河市

35

林口县

6

宝清县

16

饶河市

26

丰林县

36

绥芬河市

(提前支持)

7

依兰县

17

孙吴县

27

甘南县

37

同江市

8

肇州县(取消资格)

18

塔河县

28

汤原县

38

南岔县

9

青冈县

19

杜蒙县

29

虎林市

39

庆安县

10

密山市

20

鸡东县

30

嘉荫县

40

巴彦县(纳入商贸流通试点城市范围统筹支持)

备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已进行退出调整


附件2

黑龙江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制度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支持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322号)要求,为做好全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建设,推动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主要适用于《黑龙江省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建设任务(以下简称《任务》)的项目管理。

一、项目选择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采取分2批示范推动的方式实施。省商务厅2022-2025年期间全省拟支持40个县(市)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设,示范县(市)根据绩效评价等结果进行奖优罚劣和动态退出;根据《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储备项目库动态调整细则(试行)》建立储备项目库,支持项目建设,避免钱等项目。各县(市)在确保完成本级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建设目标,可通过分型县达标验收的情况下,方可选择支持完善县域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再生资源回收车辆等项目建设。

二、项目管理

(一)责任主体

省级主管部门对全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负总责,负责制定全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总体目标设定、组织绩效评价和验收复核、督促示范县(市)按《任务》要求如期完成项目建设;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是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履行属地责任,负责项目建设进度监管、配合阶段性绩效评估目标考核等工作,强化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督指导。示范县(市)人民政府是项目建设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示范项目的指标落实、资金管理、项目总体验收等工作的组织实施。示范县(市)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分解项目任务,有关目标任务要可量化、可考核,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分工。按照项目可持续性要求,科学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补充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储备项目库,列出项目清单,强化项目遴选、企业选拔、项目验收等过程管理,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企业选拔

1.企业选拔方式

示范县(市)根据省级《任务》本级实施方案的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强化项目和企业遴选竞争性选拔相关项目承办企业。发挥龙头企业的统筹作用,确保资源的有效整合。

2.承办企业资质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可持续运营、资质实力较强、具有独立法人或法人分支机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项目建设要符合县域实际,有较强业务拓展能力和投融资能力。

2)前期县域商业工作基础好,具有市场统筹、商品组织、物流配送、仓储管理、线上线下平台营销等供应链经营业务经验及管理县域商业连锁机构的能力。

3)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有良好的商业诚信,没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具备以上条件,在应对疫情保供等重大突发事件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做出突出贡献的、为促进县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提供支撑的、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保障民生供应的企业优先支持。

3.企业确定

《任务》下达后,各县(市)原则上在资金下达1个月内(特殊情况除外)在储备项目库中确定年度实施项目,启动项目承办企业遴选工作,县(市)项目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承办企业按《任务》《黑龙江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分型县验收评估工作方案》、项目可行性必要性分析论证材料、各年度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等,优先选择人口相对集中、县域商业基础较好的乡镇进行示范,总结示范经验,逐步推广运营模式。

三、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由省、市(地)主管部门按国家三部门要求,具体组织实施,评价结果是后续中央财政资金安排重要依据。

1.绩效评价的组织与实施。省商务厅委托第三方于资金下达后的第23月底前对各示范(市)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进行年度绩效评价考核相关费用纳入部门预算安排第三方机构按照黑龙江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相关工作,指标体系将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具体要求适时进行修订。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协助第三方机构对所属县(市)项目建设开展绩效评价,省商务厅负责将第三方评价结果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商务部备案。

2.配合做好评价复核工作。商务部在省级绩效评价后,将组织第三方采取材料审核、现场考察等方式,不定期对示范县(市)建设项目在便民服务、促进消费、助力乡村振兴、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及发挥效益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价,并对示范县(市)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绩效评价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3.问题整改。年度绩效评价完成后,省商务厅按相关要求,下达绩效评价问题整改通知,各市(地)要督促县(市)人民政府及时报送问题整改清单,建立整改工作台账,整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在规定时间内将辖区内县(市)问题整改结果,形成整改报告,报省商务厅备案。省商务厅将对绩效评价问题整改清单销号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对完成整改的市)进行回头看,确保问题见底清零

4.结果应用。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全省绩效评价考核结果确定后期资金支持额度,对助乡村振兴促进县域商业发展等成绩突出的示范县(市)在后续资金安排上,可作为今后此类项目申报支持的重要条件;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对县(市)该项目后续中央财政资金尾款支持和调整的重要依据;对成绩为优良的示范县(市),且项目库中有储备项目的,在后续资金安排上,可予以奖励,或支持已提前完成项目建设的示范县(市);对成绩为中,且项目库中储备项目不足的,在后续资金安排上,可酌情减少支持;对成绩为差的,取消尾款支持,未按要求整改的县(市),取消示范资格,收回前期已拨付财政资金。

四、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分阶段性验收和整体验收两个部分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验收实施方案制定和项目验收工作,对建设项目验收及结果负总责。市(地)商务局要结合《任务》书及县验收方案,深入现场督促项目主管部门按项目建设时间节点及时组织验收。

1.验收标准。各县(市)须参照《黑龙江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分型县验收评估工作方案》等要求,结合任务》确定的项目建设目标、内容、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向和补贴标准以及本级县(市)实施方案,制定项目阶段性验收和整体验收标准。

2.阶段性验收程序。县(市)项目验收小组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按本县(市)制定的验收工作方案开展验收工作。县(市)验收工作小组在收到承办企业提交的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分期分批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审核验收,并给出合格不合格的验收结论,验收成员共同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由第三方机构验收的,出具验收合格报告

3.阶段性验收要求。验收应做到每个项目逐一实地验收、核对验收材料原件及相关数据。企业提交的验收材料及所有建设项目验收意见书由示范县(市)商务部门存档备查。

4.整体验收。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通过省级以上部门年度绩效评价、全部项目基本完工并投入使用(中央财政资金拨付90%以上),于首批资金下达的三年(具体要求另行通知)可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按本县(市)备案的县域商业项目清单组织项目整体验收,并形成《**县(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报告》,报告结论须明确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如实反映工作预定目标完成情况、实际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示范县(市)验收报告须体现资金拨付情况、项目承办单位、建设或补贴项目一一对应验收合格的县(市)及时组织拨付尾款完成验收的县(市)以县(市)人民政府函的形式,将第三方验收结果报所属市(地)商务主管门,由市(地)商务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县(市)整体验收结果进行抽检复核,相关费用纳入部门预算安排并将各县(市)验收报告和抽查复核结果报商务部备案。

五、项目周期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建设周期为2年,起始时间以每批示范县(市)首批国家资金下达时间为准

本制度于项目建设周期结束后自行废止。


附件3

黑龙江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制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中央专项资金,要用于围绕本《任务》方案规定重点工作中各县(市)纳入储备项目库的项目建设。

第二条支持额度。全省中央财政资金每年用于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的支持总额度,最终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支持标准确定。示范县(市)支持资金分两年拨付,首款根据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分配尾款根据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额度绩效评价结果及储备项目库支撑情况分配其中,未通过年度绩效评价取消尾款支持整改不到位的按照程序履行示范资格动态退出。县(市)具体建设分项目奖补标准,由各县市)因地制宜自主确定,如采用以奖代补形式不能超过有效投资额的50%但须确保项目建设的完整性和可持续运营

第三条资金拨付。服务业发展资金原则上不得事前全额补助企业的项目建设。为发挥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资金执行率,对于有预付款安排的示范县(市)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承建企业为中小企业可参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规定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项目需求,按照合同约定预付一定比例采购资金启动项目建设。阶段性验收及拨付由各县(市)按照本级实施方案、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等施行。承办企业未能如期完成建设项目并通过验收,县(市)政府可依协议(合同)追回前期拨付的资金,商务主管部门须将违约企业报市(地)商务局,列入黑名单管理,市(地)商务局报省商务厅备案。

第四条预算调整。县(市)全部项目招标完成后,招标结余资金,可直接列支调整至储备项目库建设内容之中。调整后的各项目资金支持标准,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市(地)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商务厅备案。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建设项目、工作进度缓慢等造成资金长期闲置的,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及相关文件要求,省商务厅根据所属市(地)商务局意见,提出资金调整分配意见,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同意后收回前期拨付资金,按入围县(市)专家排序,安排支持已提前完成项目建设的示范县或用于奖励年度绩效评价考核成效显著的县(市)。

第五条资金管理。按照《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中央财政资金实行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或消费券等任何直达消费者的补贴,购买车辆等不得用于项目所需货车、其他微型运输车辆等之外的客运或其他用途。资金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注重绩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拨付使用情况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县(市)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统筹,在资金安排上,要与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邮政、供销等部门形成错位,对同一个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支持。

第六条资金监管。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投入额度须在承建企业与政府签订的项目建设协议中清晰明确,并落实到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清单中。对骗取、挪用中央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示范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账目管理。项目所在县(市)财政部门应建立项目建设台账制度,明确责任人和项目进展时限。项目承建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专账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按资金性质分别核算,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承办企业须将中央财政资金使用形成的相关票据、资产台账等内页资料复印后提交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主管部门存档。

第八条配套政策。示范县(市)应加大地方配套政策支持力度,用于加大县域商业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推广、模式创新、学习先进经验等活动,在基础设施建设上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行改造升级,避免重复建设。为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领作用,各地可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县域商业行动项目建设,县本级财政及项目承办企业投入额度由示范县(市)政府按项目要求自行确定,但要确保项目建设的完整性,项目建成后形成县域商贸流通可持续发展良好态势。

第九条资产管理。项目实施主管部门要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在项目建设中形成的资产进行登记管理,并在县(市)政府与承办企业签订的协议中明晰权属关系,适时进行清点查验,充分发挥设施设备作用,防止设备闲置或资产流失(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市)示范项目形成的资产可与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统筹使用),项目整体验收完成后,对无需列入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损程序。

责任编辑:郑玺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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