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5年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重点工作暨县域商业建设行动2024年度绩效评价整改工作的通知-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储备项目库动态调整细则(修订)
关于做好2025年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重点工作暨县域商业建设行动2024年度
绩效评价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市(地)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商务部关于做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重点工作的部署,以及《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2024年度绩效评价的通知》(黑商联发〔2025〕6号)要求,现进一步明确全省2025年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重点工作,通报县域商业建设行动2024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并提出整改要求,具体通知如下。
一、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
(一)补齐乡镇商业基础设施短板。
商务部流通司提出,要重点摸清乡镇商贸中心、乡镇大集、集(农)贸市场等业态发展现状,全面客观评估乡镇商业网点功能及服务覆盖情况,全省所有县(市)、市(地)要结合“千集万店”改造提升有关要求,发展连锁经营、“一点多能”等多种方式,补齐县域商业设施短板,乡镇所有形式的商业网点要达到行政区划全覆盖,切实提高并保持县乡村商贸服务覆盖率。
(二)建立长期有效工作协调机制。
全省所有县(市)、市(地)人民政府应结合省商务厅等16部门《关于印送〈黑龙江省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促进农村消费实施方案〉的函》(黑商联发〔2021〕35号)内容,统筹各地政府工作部门,指导市场经营主体加强与邮政、供销系统合作,推动各类经营主体、渠道、产品和服务下沉乡镇。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本级日常监管机制,加强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有关工作及资金支持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明确本级检查或指导频次及范围,形成工作台账。
(三)完成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目标。
省商务厅等10单位印发的《黑龙江省县域商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明确了县域商业年度目标任务,截至目前,2022-2024年度县域商业年度目标任务已超额完成,请2025年度有关县(市)按计划对照《黑龙江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分型县验收评估工作方案》中有关“基本型”“增强型”“提升型”各指标(尤其是7个约束性指标)验收评估标准,于11月底前完成建设目标(如申报纳入全国县域商业“领跑县”案例集,需于6月底前完成“提升型”建设目标)。
以上工作范围涵盖全省67个县(市)及13个市(地)。
二、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存在问题
(一)组织推动不到位。
部分县(市)组织推动不到位,未细化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部门职责分工。
(二)制度执行不规范。
1.制度完整性不足。应确保县(市)级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资金管理制度、项目验收方案、项目清单(含完成时限)、工作推进协调机制等制度文件要素齐全。个别县(市)还存在以上内容不完善、项目验收方案有缺失或不细致、对阶段性验收和总体验收工作规定不具体、验收工作流程不严谨等问题。
2.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执行不规范。在固定资产权属明晰的情况下,仍存在国有资产移交执行慢,固定资产盘点不及时,相关台账及固定资产标签不完备等情况。部分承办企业建设进度慢、项目主管部门工作流程或验收流程未严格按照既定时间履行,导致预算执行率低。部分县(市)在资金拨付过程中存在资金安全无法充分得到保障的情况。对承办企业能力考察不到位,部分县(市)与承办企业签订的合同及协议中,责任义务规定不细致,对企业承办能力考察不足,就有形、无形资产所属权界定不够清晰,资产可持续运营能力无法得到保障。
3.项目选择及建设过程不严谨。按照《黑龙江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储备项目库动态调整细则》(附件1)规定,应有完备的年度储备项目库,在充分进行可行性必要性分析后,县(市)人民政府出具意见、查重说明及项目清单,经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商务厅备案。部分县(市)调整及补充储备项目库手续不及时、不完备,现场抽查过程中,查重过程文件保存不全面。另外,储备项目库中暂未见支持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有关的建设内容。
4.日常监督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市县两级对县(市)人民政府网站专栏公示完整性、一致性查验不足,县级公示不够及时,部分县(市)对方案、清单、制度、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拨付情况、工作经验等公示不全面。部分市县在审核商务部县域商业信息平台时不仔细,导致出现月报前后不一或与方案及储备项目库入库材料不一致等问题。
(三)工作成效方面。
部分县(市)项目主管部门对物流整合、降本增效、农产品商品转化率、提高生活服务质量、带动就业增长、拉动各方投资、消费促进效果等内容的佐证材料准备不完备。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对工作经验和发展模式的汇总整理不够,在网站专栏、各级媒体上推广力度不大。部分县(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衔接不够,整合线上直播活动宣传手段、线下“乡镇大集”特色亮点、供应链下沉渠道优势等意识不强。
(四)其他。
部分县(市)在防范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质量安全、诚信经营等方面重视程度不够。
以上问题涉及2024-2025年度第二批18个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示范县(市),具体各县(市)问题见分报告。
三、工作重点及部署
(一)贯彻落实自查及日常监管机制。
1.所有县(市)、市(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省县域商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分型县验收评估工作方案、《关于做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及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问题整改的工作提示》要求,落实日常监管机制。市(地)商务主管部门每季度末汇总报送市级监督指导工作台账、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情况摸底表(包含部分区,腾讯在线表格更新后纸质盖章扫描件发送指定邮箱)、省县域商业年度目标任务进展表(腾讯在线表格更新,自评定级材料可随时报送);每季度首月10日前在商务部县域商业信息建设平台完成之前季度季报填报及审核;截至6月,每月底前更新乡镇商业网点覆盖情况表(腾讯在线表格更新)。
2.有关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示范县(市)及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照2024年度修订的《黑龙江省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设任务》及对应年度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逐一自查,完善组织推动、制度规范、项目建设、日常监管方面的工作,加强工作成效汇总、报送及推广。市(地)商务主管部门每季度末汇总报送市县两级按照本级检查频次和范围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检查情况,有关台账或工作总结盖章后扫描发送至指定邮箱。每月10日前在商务部县域商业信息建设平台完成之前月份月报填报及审核,相关佐证材料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部县域商业信息平台月报审核及资金拨付调度工作的函》要求发送。
(二)加强日常监督工作情况结果应用
本文中所提到的重点任务及整改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省级对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工作完成情况的业绩考核依据,相关结果应用不再另行发文。
省级对市(地)考核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分型县”目标完成情况,日常监督机制落实情况,县域商业体系摸底汇总情况,商务部县域商业平台月报、季报初审工作及时性、准确性等。
市(地)级对县(市)级考核参考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分型县”目标完成情况,日常监督机制落实情况,县域商业体系摸底填报情况,商务部县域商业平台月报、季报填报工作及时性、准确性,县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或县域商品和服务销售额同比增长情况;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示范县(市)还应包括项目及资金拨付进度按国家及省级要求完成情况等。
(三)限期完成问题整改。
县(市)级完成省级和国家级绩效评价及各级检查、审计和纪检部门专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工作,填报整改台账(参考示例见附件2),形成整改完成情况报告,盖县(市)人民政府章报送省商务厅。5月底前,县级完成所有整改工作,由市(地)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整改报告及整改台账正式版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并督促更新县域商业体系及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问题清单(腾讯在线表格更新)。
(四)绩效评价结果及应用。
各示范县(市)绩效评价结果和评级情况详见第三方出具的“**县(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示范项目绩效评价报告”(附件3)。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对县(市)该项目后续中央财政资金尾款支持和调整的重要依据;对成绩为优良的示范县(市),且项目库中有储备项目的,在后续资金安排上,可予以奖励,或支持已提前完成项目建设的示范县(市);对成绩为中,且项目库中储备项目不足的,在后续资金安排上,可酌情减少支持;对成绩为差的,取消尾款支持,未按要求整改的县(市),取消示范资格,收回前期已拨付财政资金。
联系人:省商务厅流通处 白松玉
联系方式:0451-87708156
电子邮箱:swtltyfzc2@163.com
腾讯在线文档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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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储备项目库动态调整细则(修订)
2.整改台账参考示例
3.*县(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示范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黑龙江省商务厅
2025年4月23日
附件1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储备项目库动态调整细则
(修订)
根据《黑龙江省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设任务(修订稿)》等文件要求,县(市)人民政府作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直接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等工作负总责,应加强项目审核,负责组织项目具体建设实施。项目由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商务厅备案,建立省级储备项目库。为进一步完善县域商业体系,细化县域商业建设内容,确保中央财政资金落实到可行有效项目上,现将储备项目库动态调整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第一条 分年度规划项目。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五个重点支持方向,分年度、按批次(2022-2023、2024-2025)确定本县(市)储备项目清单(清单格式以商务部县域商业信息平台最新模板为准)。储备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按国家、省级具体时间要求实现2022-2023年、2024-2025年示范县(市)项目建设目标、完成整体验收,并配合上级完成年度绩效评价、验收复核等工作。
第二条 规范项目选择程序。项目报备和启动前,规模较大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可行性研究或专家评审等工作并出具书面意见,规模较小的项目应提交会议讨论或进行专家论证等并形成纪要,经论证,确有可行性、必要性的项目方可入储备项目库。同一项目不得与其他中央财政资金重复奖补,储备项目须由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查重,出具查重说明,统一报省商务厅备案,同时报送项目可行性、必要性论证文件。
第三条 项目奖补金额。储备项目规模及奖补额度可根据各示范县(市)实际情况进行成本分析,以可行性、必要性论证材料为基础确定单个项目的具体奖补额度。根据每年财政部下达省级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总额,按照《黑龙江省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设任务(修订稿)》及绩效指标体系等开展的绩效评价或验收复核结果,以及各县(市)项目需求规模等,经与省财政厅联合请示省政府同意后,确认每年度最终划拨至各县(市)的专项资金奖补金额。
第四条 加强项目履约监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项目承办主体履约能力的考察和评估,定期、不定期对启动实施的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市(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示范县(市)进行督查,定期、不定期对确定实施的项目进行抽查。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竞争性程序产生承办企业,遴选出资质优、业务精、与项目建设能力需求匹配且前期承办项目未发现严重问题的企业,避免承办企业将项目违规分包牟利,套取中央财政资金。应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对造价审查、支出合理性、财务信息真实准确性等进行过程监管,确保账实对应。
第五条 严格履行项目调整和补充流程。省级储备项目库中,各示范县(市)储备项目作为资金安排和政策实施期间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动态管理。工作实施和储备项目确因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作调整和补充的,应在确保中央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由示范县(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或补充意见,上报所在市(地)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意见、方案及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材料经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慎论证同意后,报省商务厅备案。经调整的示范县(市)建设目标不得低于原工作方案设定的目标。
第六条 建立项目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一律移除出储备项目库:
(一)项目无法按要求竣工的;
(二)存在违法、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安全等责任事故等情况;
(三)未按要求及时限进行整改并达到进度要求的;
(四)项目实施或运营主体主动申请退出的;
(五)经举报、查实或各级检查中发现项目已获得过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
(六)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功能等进行重大调整,但未及时按要求履行调整程序的,或调整后不符合支持方向的;
(七)其他导致无法继续开展项目建设的客观因素等。
对存在上述情况的项目,各级、各部门一经发现核实,须提醒、请示、告知或要求示范县(市)人民政府作出相应决定并出具项目正式退出文件,由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审定后,上报省商务厅备案。
如商务部、财政部及省级有关部门等在企业选拔、项目建设、资金拨付、验收工作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以最新印发文件为准。本细则(修订)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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